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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十五期间省市环保目标任务
考核完成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五期间省市环保目标任务考核完成情况的通报

陕政办字〔2006〕12号
时间: 2008-06-25 16: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五”期间,各市(区)政府紧紧围绕省政府确定的各项环保目标,在落实环保“十五”计划、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省市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基本完成。在对各市(区)“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评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各市(区)2004、2005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和“十五”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和奖励。

2004年度考核结果评比次序为:宝鸡市、延安市、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汉中市、榆林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铜川市、安康市。

2005年度考核结果评比次序为:宝鸡市、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铜川市、商洛市、汉中市、延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安康市。

对在“十五”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一等奖的西安市、宝鸡市各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被评为二等奖的咸阳市、延安市、铜川市、汉中市、渭南市各奖励人民币25万元;对被评为三等奖的榆林市、杨凌示范区、商洛市、安康市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奖励资金从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增加和改善获奖单位的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对获奖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可酌情考虑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监管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污染问题,努力做好新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我省“十一五”环保目标的顺利实现。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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