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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2006年12月31日进行第二次农业普查。农业普查前,需要依据全国行政区划情况划分普查区并编制区划代码。为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避免行政区划变动影响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6〕74号)精神,从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暂停县级以下(不含县级)行政区划调整审批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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