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文号: 陕价行发〔2006〕89号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科教局:
为了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5号)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农村(含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下同),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免除杂费,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城市予以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城市予以保障。
二、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以外的学校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陕价行发〔2005〕140号文件中“一费制”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凡未经市、县(区)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不具备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及不具备取暖条件的学校,应按“一费制”杂费标准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后的标准执行。
三、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只能收取课本费一项代办费项目。课本费标准按省教育厅公布的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材料)及招投标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四、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和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的,由借读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接收非本单位子女就读可按规定另行收取借读费,其收费标准为小学300元/生·学期、初中500元/生·学期。
五、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以外的学校为满足部分学生需要提供搭伙和自行车保管服务的,可向服务对象收取搭伙费和自行车保管费。住宿费和搭伙费、自行车保管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更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其具体收费标准分别由各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六、各学校要认真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作业本等学习用具、教辅资料及生活用品坚持由学生自愿购买。同时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管理,强化监督。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与新机制不符的收费政策,及时注销相关学校《收费许可证》中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和取暖费)及自行车保管费、搭伙费等项目和标准。同时,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对学校的乱收费行为和向中小学校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以外的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期
学 校 标 准 项 目 “一费制”杂费 (最高标准) 代办费 寄宿生住宿费 服务收费 杂费 课本费 住宿费 搭伙费 自行车保管费 小学 120 按招投标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分别由各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基本杂费 信息技术教育费 45 取暖费20 初中 150 基本杂费 80 信息技术教育费 50 取暖费 20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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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一费制”杂费最高标准的基础上 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执行标准。
2、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取暖费标准由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 局另行制定。
附件2:
陕西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义务教育
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期
学 校 标 项 |
课本费(代办费) |
寄宿生住宿费 |
小学、初中 |
按招投标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
分别由各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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