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日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省煤炭工业局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遏制小煤矿事故多发势头,现就加强小煤矿(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煤炭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
煤矿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审批;项目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强化安全基础工作。
各类小煤矿必须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瓦斯检查人员不得少于5人;必须按月更新,并按隶属关系与煤炭管理部门交换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新工人入井前必须经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入井资格证书。
三、加强动态检查和技术指导。
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管辖煤矿进行安全检查,重大安全隐患要建立整改档案,跟踪督查;重点产煤县(市、区)(煤矿10处以上,或年产量50万吨以上)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巡回检查;省属国有大矿要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建煤矿技术服务指导小组,开展小煤矿技术和安全“会诊”,为小煤矿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
四、严格限定下井作业人数。
核定能力小于6万吨/年(含6万吨/年)的矿井,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0人;核定能力6—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的矿井,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0人;核定能力15—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的矿井,井下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60人。
五、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煤矿不得在同一煤层、同一采区同时布置两个以上工作面作业;煤矿改变井筒用途必须按隶属关系报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多井口出煤。
六、严厉查处超层越界生产行为。
煤矿有超层越界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企业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发现两次及以上超层越界行为的,按矿井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予以关闭。
七、加大事故处罚力度。
煤矿发生事故一次死亡1人,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处以50万元罚款,停产整顿1个月;死亡2人,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处以100万元罚款,停产整顿3个月;一次死亡3人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