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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08-06-25 16: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订的《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四日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促进我省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困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国人口发〔2004〕3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5〕1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重大意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响应国家号召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农民夫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人口的高度关注和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此带动其他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缓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困难,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
  (四)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拓展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时间、范围、内容、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试点时间、范围
  从2005年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
  (二)试点内容
  针对全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50元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制度与我省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试点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
  2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资金落实到户到人。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试点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标准。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县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实施本地的试点工作。
  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行申报与审核制度。各市要向省级领导小组报送本地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经省级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后,正式组织实施。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到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印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监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三)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程序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
  1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上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审核。
  2审核结果在村、乡(镇)、县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审核结果上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四)奖励扶助对象终止发放程序
  1奖励扶助对象如发生变化,村委会应及时填写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村委会报告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举报,并将核实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核实后,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并通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过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退出该对象。
  4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各县(市、区)退出的奖励扶助对象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5省人口计生委通知委托发放机构停止发放退出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撤销奖励扶助金账户。
  (五)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集中发放两次。奖励扶助对象在当年亡故的,发放该对象当年全额奖励扶助金。 四、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设立,除中央财政承担的比例外,其余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二)资金管理
  1省财政厅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具体的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由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另行制定下发。
  2代理发放机构应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将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奖励扶助金拨付情况反馈给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挪用奖励扶助资金,不得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各种税费等。
  (三)资金发放
  奖励扶助资金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由代理发放机构为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办理奖励扶助金存折,将奖励扶助金直接拨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对象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和本人身份证、奖励扶助金存折到委托发放机构的县、乡分支机构领取奖励扶助金。 五、监督与检查
  (一)县及县以上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对奖励扶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二)在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工作中,县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定期进行核查,市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组织核查、抽查,省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组织检查、抽查。
  (三)省奖励扶助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总体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
  (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对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六、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各级政府要将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各相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实行责任追究。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失误的,要批评、限期整改,直至追究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各市要为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内设立相应机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市要继续执行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义务教育杂费的减免、“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等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利益导向机制。
  (三)各市在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政策条件和程序,不得随意放宽条件,要坚持原则,不得以权谋私。对特殊情况,由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书面形式报省人口计生委,以省人口计生委的书面答复为准。
  (四)各市要加大奖励扶助的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五)要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工作。建立奖励扶助信息反馈制度,各市要定期将试点工作的进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报告省奖励扶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陕西省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开展试点工作,并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
  (七)《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13号)与此方案不一致的,以此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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