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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通知

文号: 陕政办发〔2004〕11号 2004年1月18日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十五”期间,国家和省上不断加大投入,采取设立“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试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费为学生提供教科书等措施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也采取了多种措施,社会各界也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助学活动,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我省经济欠发达,贫困县多,贫困面大,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入学或难以完成学业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为了实现并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成果,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全面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有利于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民族凝聚力,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落实“以德治国”方略,培养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重要意义。 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特别是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以“让孩子们都上学”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确保这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地方各级政府要抓紧安排助学专项资金,用好各级财政设立的中小学助学金。各级政府要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提供便利条件,欢迎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资金),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表彰。  三、经常性助学活动主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  四、经常性助学活动捐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资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制度。对资助对象要摸清底子,登记造册,实行网络化管理。资助对象和资助情况每学年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到2007年,争取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从2004年起,省上将增加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重点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五、动员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山区女童助学计划”、“城乡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扶残助学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要将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区、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与经常性助学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制度,重点帮助贫困地区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帮助家庭困难学生接受教育。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与联县扶贫工作相结合,积极开展对所联系县乡的薄弱学校和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高等学校、各级各类重点学校、示范学校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安排,与贫困地区的薄弱学校结成对子,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高度重视江苏省对我省的支教工作,要积极主动地与江苏省相关县加强联系,争取对方以多种形式开展对薄弱学校和困难学生的支持与扶助。在全社会动员开展多种多样的“一对一”助学活动,鼓励学校、企业、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 六、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项目,研究提出推进措施。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设立省级教育捐助中心,统筹协调各种形式的经常性助学活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逐步实现助学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各地要尽快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协调机构,衔接和协调政府各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各类助学活动,使各类助学活动逐步走上有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 七、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经常性助学活动,积极鼓励新闻媒体免费播(刊)出有关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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