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一个时期,粮食、油脂、肉禽、鲜蛋等部分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上涨,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切实保证中秋节、国庆节以及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市场商品供应和物价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宏观调控已经取得明显成效,消费价格总体上比较平稳,但一些市县食品价格上涨较多,导致物价上涨的不确定因素仍然不少,实现今年价格调控预期目标的任务相当艰巨,市场物价监管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以及做好当前市场商品供应和物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扩大开放、保持稳定创造一个有利的价格环境。
二、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市场供应工作,确保市场繁荣和货源充足。
各级政府要抓紧充实地方重要商品储备和商业性周转库存,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各类企业要保证节日期间市场供应,努力做到重要商品供应不断挡、不脱销。所有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生产经营粮油、食品、肉类、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敞开供应。国有粮油购销企业,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做好粮油食品供应和吞吐调剂工作。大型百货商店、超市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满足群众购物需要。
三、继续加强市场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防止价格大起大落。
各地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好省政府颁布的《价格监测规定》,加强对节日期间市场物价监测,建立健全价格异动工作预案和预警机制。对粮油、肉禽蛋菜、医疗、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等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煤炭、石油、钢材、棉花等能源、原材料和运输价格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应当加大监测频率。要进一步加强对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做到见微知著,防患于未然。
四、进一步加强价格宏观调控。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和省上有关价格宏观调控的规定,继续严格执行“两条控制线”措施(当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月环比超过或达到1%或者同比累计三个月超过或达到4%时,应暂停出台地方政府提价项目3个月)。要把握好提价方案出台时机,避免集中提价。调整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时,要严格按政府制定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拟定对低收入群体进行适当补偿的工作预案,减轻价格调整对群众生活的影响。
五、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对稳定物价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今年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粮食收购价格合理回升,粮食产量在多年下降之后出现恢复性增产。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各项政策,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收购工作,落实好粮食价格政策,维护广大粮农利益,取信于民。要特别注意加强粮食流通领域价格的管理,防止粮食销售价格过度上涨,影响城市低收入群体的生活。
六、控制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
认真贯彻执行支持化肥产销的各项政策,保证化肥生产用煤、电、油、天然气等原材料和燃料的供应,落实对化肥生产的价格和税收等优惠措施,积极引导企业努力扩大生产,改善经营,促进化肥流通和区域平衡,确保市场化肥供应,满足秋冬播农作物的用肥需求。同时,要继续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管,对化肥出厂价格及市场零售价格,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和落实好价格干预措施,继续严格控制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各尿素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以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切实稳定化肥市场价格,保护农民生产特别是种粮的积极性。
七、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扰乱和危害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
各级物价、工商、质检、卫生、交通、商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节日期间市场商品的供应、质量和价格情况的巡查力度,对重点市场、重点商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节日期间群众需求趋旺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制假售假、坑骗群众的违法行为。要把粮食、食用油、肉禽蛋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以及铁路、民航、长途客运、出租车、停车场、旅游景点、城市公园门票和煤电油运等方面的价格和收费秩序作为重点进行整治,严格禁止以价格自律为名,串通定价、联手抬价、限制企业自主定价、分割市场等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继续加强对教育、医疗、药品、电力等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问题,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乱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坚决制止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