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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08-06-25 16:0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厅字〔2004〕3号),组建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所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
  (一)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企业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提出需由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监事会报告。
  3、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原中共陕西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拟订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四)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核、推荐职责。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拟订省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负责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审核和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工作。
  (二)代表省政府向省属部分大中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办法,依法对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稳定工作。
  (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资委及其党委内设12个职能处(室)和纪委(监察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负责有关地方性规章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负责调研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三)统计评价处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四)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监督资本收益的使用;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五)企业改革处(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贯彻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承办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审核和拟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的具体工作。
  (六)业绩考核和分配处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七)监事会工作处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处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处以上两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一)宣传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十二)群众工作处(党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处理所监管企业干部、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督促检查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十三)纪委(监察室)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纪委的有关指示、决定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省国资委纪委内设综合室、一室、二室等3个室(副处级)。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 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75名。省国资委领导职数7名,设置: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3名;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主任兼任副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3名副主任任党委委员。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草案的起草、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地方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三)省政府稽察特派员的人员编制,维持陕编发〔2001〕32号文件核定的24名不变。其中:特派员编制8名,按副厅级配备;特派员助理编制16名,按处级配备。
  六、所属事业单位  将下列2个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一)省财政厅所属的陕西省国有资产评估中心。
  (二)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所属的陕西省上市工作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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