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铁路系统在陕医教单位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4〕15号 2004年4月14日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安康市人民政府,西安、安 康铁路分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省经贸委《铁路系统在陕医教单位移交地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在移交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铁路系统在 陕医教单位移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铁路系统在陕医教单位移交地方管理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经贸委
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 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按照陕西省经贸委 、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陕经贸发〔2003〕242号) 有关规定和铁道部《关于推进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做好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办 〔2003〕117号)要求,以及《郑州铁路局在陕境内医教单位交接协议》所确定的原则,现 就铁路系统在陕医教单位移交地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讲政治,顾大局的原则。做到平稳启动、稳健操作,确保国家资产和职工合法利益不 受损失,确保铁路运输准点畅通、正常运行。
(二)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医教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尊重铁路系统 医教单位的历史,尊重陕西省的发展现状。
(三)相互协商、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原则。路地双方要按照《教育法》和《职教法》等 规定,积极做好学校、医院、幼教园所的移交工作,保证移交工作的圆满完成。
(四)属地移交的原则。铁路医教单位按现状整建制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负责接收。
二、移交范围
郑州铁路局在陕普教学校、专业学校、幼教园所和医院。(详见附件)
(一)普教学校31所,其中:中学14所,小学17所。
(二)专业学校4所。
(三)幼教园所16所。
(四)职工医院8所,其中三级甲等医院1所,二级甲等医院6所,二级乙等医院1所。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资产移交。
1、将郑州铁路局在陕西区域内普教学校、专业学校、幼教园所、医院的全部资产(不含卫 生所、保健站使用的土地和房产),全部无偿划转地方。
2、移交后,如铁路沿线站点确需设立保健站、卫生所,其工作场所由铁路无偿提供。
3、被移交医教单位的债权、债务在移交前由铁路部门负责核实处理,不良资产由各主管铁 路分局商接收市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置。
4、被移交单位的在建工程,由主管铁路分局继续负责建设,保证计划资金的投入和建筑质 量,竣工验收后再全部移交。
5、医教单位移交后,地方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保持医教队伍相对稳定,确保医疗和 教学资源不流失。
6、铁路医教单位与铁路部门有租赁(借用)行为的,经双方协商,完善有关条款,规范合 同双方权利、义务。没有合同的如需继续使用,应在移交前补签合同。
(二)人员移交。
1、铁路医教单位的人员编制是在符合铁路医教服务特点及国家相关政策下形成的,移交过 程中应尊重其历史和现状,当地政府按2003年7月31日在册人数整体接收,除在医教系统内 调整外,凡在移交基准日以后调入的非本系统人员一律不予接收。
2、铁路医教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随同医教单位一并移交。
3、移交单位委托培养人员及已纳入当年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随所在移交单 位一并移交。
4、分局普教委人员,凡有教师职称或教师任职资格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先归队,随相 关学校一并移交,其余人员由铁路系统自行消化。
(三)人员待遇。
1、地方政府应将医教单位列入事业单位序列,享受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和待遇。
2、接收方认可铁路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医教人员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格,按现 状核实接收。对特殊问题,视其情况,妥善处理。
3、铁路部门对移交单位的补贴,接收市和有关单位应专款专用,确保医教单位和职工的利 益不受损失。
4、移交单位在职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参照同级、同类人员 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套改后的标准低于原工资标准的,职工个人继续保持原发工资水平,超 出部分在以后调资中冲抵。各移交单位超过套改后工资标准的部分,由铁路部门负担3年, 一次性支付。如套改后的标准高于原标准的,执行新标准。
5、离退休待遇按当地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执行,移交前离退休人员执行的离退休金标准低于 移交后按当地事业单位离退休金标准的,执行新标准,差额部分铁路部门一次补贴3年;高 于当地事业单位离退休金标准的按原标准计发。移交后离退休的人员,执行事业单位的退休 制度。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管理。
6、铁路内部现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移交完成的次月,终止与铁路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关系,由铁路部门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金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家属医疗保险继续享受到移 交当年年底。
7、普教学校移交后,辖区内的铁路职工子女享受地方同等的入学和择校待遇。
(四)经费补贴。
1、铁路部门对普教学校的补贴,以2003年经费为基数,给予3年补贴,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对地处偏远山区的普教学校可以适当放宽到5年,每年递减20%。过渡期结 束后,由地方财政负担。
2、幼教园所原则上不予补贴,但对个别自负盈亏确有困难的,可按企业上年负担的经费差 额由铁路部门给予一次性补贴。
3、对确有困难的医院,可按医院上年经费差额由铁路部门给予一次性补贴。
4、西安铁路运输学校、西安铁路人民警察学校的经费,属事业性开支,移交后,原由铁道 部下拨学校的事业费,由铁道部商财政部拨付接收市财政。 西安铁路职工大学和宝鸡铁路司机学校,比照普教学校的补贴办法办理。
5、经双方确认的铁路医教单位超编人员,由铁路部门给予一次性补贴。
6、省、市财政在划转学校教育事业费时,应增加相关市、区财政预算。核减或返还其上交 的教育费附加。
(五)交接方式。
1、由西安铁路分局代表郑州铁路局、省经贸委代表陕西省人民政府签署框架性交接协议。
2、在省铁路医教单位移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主管铁路分局与相关市协商签署 正式交接协议,办理资产、人员等划转手续。
3、医教单位移交地方后,如具备改制条件,在自愿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支持 其进行改制,促进企业发展,减轻地方财政负担。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对地处偏远山区的医教单位职工的通勤票由铁路部门研究制定办法,延续使用。
2、安康分局在四川万源县区域内的一所学校,由安康铁路分局与有关市政府具体协商办理 。
四、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陕西省铁路医教单位移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洪峰副省长任组长,司南、宋昌斌副秘书 长任副组长,省经贸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委、教育厅、卫生厅 、公安厅及西安铁路分局、安康铁路分局和相关市一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移 交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承办具体工作,西安、安康 铁路分局和相关市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移交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五、交接时间和要求
(一)移交的总体工作原则上在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按照以上时间进度,对移交的医教单位进行审计,核实人员、资产、经费,签订移交 协议,办理交接手续。
附件:郑州铁路局在陕普教学校、专业学校、幼教园所和医院移交单位名单
1、普教学校名单
西安地区:西安铁一中、西安铁三中、西安铁四中(含西铁四中附小)、西安铁五中(含西 铁五中附小)、西铁职专(原西铁二中)、临潼铁中、西安铁一小、西安铁二小、西安铁三 小、西安铁五小、西安铁六小、西安铁七小、西安铁八小(含梅家坪教学区)、临潼铁小( 含新丰镇教学区)、阎良铁小。
咸阳地区:咸阳铁中(含咸中一附小、咸中二附小)。
宝鸡地区:宝鸡铁一中(含蔡家坡教学区)、宝鸡铁二中、宝鸡铁一小、宝鸡铁二小、宝鸡 铁三小、宝鸡铁四小(含虢镇教学区)。
渭南地区:渭南铁中、渭南铁小(含华山教学区)。
汉中地区:略阳铁中、略阳铁小、勉西子校(含勉中、勉小、汉小)。
安康地区:安铁一中(含安铁三小)、安铁二中、安康铁一小、安康铁二小。
2、专业学校名单
西安地区:西安铁路运输学校、西安铁路运输职工大学、西安铁路人民警察学校。
宝鸡地区:宝鸡铁路司机学校。
3、幼教园所名单
西安地区:西安南郊第一幼儿园、西安南郊第二幼儿园、新丰镇福利区幼儿园、西七路幼儿 园、大明宫小区幼儿园、万寿小区幼儿园、华清村幼儿园、西安地区幼儿园。
宝鸡地区:马营幼儿园、陈仓幼儿园。
渭南地区:韩城幼儿园、华山幼儿园。
汉中地区:略阳幼儿园、勉西幼儿园。
安康地区:安康西站幼儿园、安康东站幼儿园。
4、医院系统单位名单
西安地区:西安铁路中心医院、西安铁路医院(下辖8个卫生所、33个保健站)、阎良铁路 医院(下辖4个卫生所、11个保健站)、临潼铁路医院(下辖5个卫生所、19个保健站)。
宝鸡地区:宝鸡铁路医院(下辖8个卫生所、23个保健站)。
汉中地区:略阳铁路医院(下辖2个卫生所、12个保健站)、汉中铁路医院(下辖1个卫生所 )。
安康地区:安康铁路中心医院(下辖5个卫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