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02〕4号 2002年1月1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 供销社关于《陕西省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 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经贸委 省农业厅 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供销社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 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现就 我省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打破地 区封锁和部门分割,推动蚕茧资源顺畅流通,优化资源配置;培 育和发展茧丝绸市场,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蚕茧价 格的机制,发 [HJ62x] 挥市场在配置茧丝资源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 加强蚕茧质量和价格监督,维护农民和经营者的利益;推行和完 善以公司(工厂)加农户为基础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式, 形成相对稳定的蚕茧产销关系;推动蚕桑生产规模化、产业化、 专业化;加快茧丝绸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丝绸产品的科技含量和 深加工水平,扩大生产企业的出口经营权,增加出口创汇。通过 深化改革,促进茧丝绸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新的蚕茧收购管理体制 从2002年起,由省经贸委归口负责全省蚕茧收购行政管理工 作。有关市、县、区政府也都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结合各自 的实际情况,确定有关政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蚕茧收购行政管理 工作。凡原来由企业性质单位承担本地区蚕茧收购行政管理职能 的市、县、区应按上述原则予以理顺。
各级蚕茧收购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蚕茧收购管 理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该项工作的 顺利开展。要认真做好与原蚕茧收购管理单位的业务职能交接工 作,决不能由于职能转换出现工作断档、脱节现象,确保蚕茧收 购工作的顺利运行。
三、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鲜茧收购继续实行资格认定 制度 为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推动蚕茧资源顺畅流通,优化 资源配置,从今年开始,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在坚持相对集 中的原则下,允许具有条件的省内外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等 经营单位在我省收购鲜茧。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鲜茧收 购经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 关系,逐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具有固 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具有相应的收购资 金;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 体系及管理制度。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由省经贸 委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制定。省经贸委按照细则要求,在征 求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意见后,认定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资格, 负责发放《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鲜茧收购经营单位持《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与农民签定 蚕茧收购合同规定的地区范围内收购鲜茧。
省经贸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具有鲜茧收购资格单位的名单(包 括所属收购茧站)及相关情况;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每两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收购资格细则要求的经营单位,取消 其收购资格,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 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一律 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违者予以取缔。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将鲜 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 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取消其收购资格。
四、加强市场调控,改进蚕茧价格管理方式 要逐步建立在政府的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蚕茧价格的机 制。国家主要通过运用厂丝储备调节等经济手段,调控茧丝市场, 保持茧丝价格的基本稳定。
从2002年起,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实行省政府指导 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蚕茧供求状况、生产成本、与粮棉的 比价及国际市场价格等因素,结合毗邻省区价格水平,提出本省 的蚕茧指导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 监督检查,防止因价格差距引发蚕茧收购秩序混乱。蚕种价格管 理仍执行省政府1996年发布的第29号令有关规定。
五、深化蚕种流通体制改革,促进蚕种资源优化配置 各地要打破地区封锁,允许蚕种跨地区流通,促进蚕种资源 优化配置和推广应用优良蚕品种和优质蚕种。省农业厅作为蚕种 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坚持统一管理,合同订购,总量控制,按需 生产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产销秩序。省外调入蚕种必须向省蚕种 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检验检疫,确保蚕种质量,使蚕种流通有序进 行。
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制度,维护和规范蚕种生产、 经营秩序。蚕种生产单位,必须具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 生产检验设施,具有蚕种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保证体系,具 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和稳定安全的原蚕基地。蚕种经 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蚕种保护设施,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完 善的售后服务能力及足够的经营资金。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 的具体细则,由省农业厅会同省经贸委制定,并负责认定蚕种生 产、经营资格工作,发放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报农业部和 国家经贸委备案。蚕种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先证后照的原则, 持资格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 照。省农业厅每年初要向社会公布具有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单位 的名单及相关情况。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每 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资格,并 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蚕种只能在具有经 营资格的单位之间进行流通,坚决制止和打击无证生产和无证经 营行为。
加强蚕种检验、检疫和管理工作。省农业厅要组织蚕种管理 部门建立健全蚕种质量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实行蚕种质量全程 控制。各蚕种场要严格执行农业部蚕种质量标准。省蚕种管理部 门的蚕种检验机构,负责省内蚕种质量检验、检疫及监督,并根 据检验、检疫结果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定期发布蚕种质量 公告。为了防止蚕种疫病流行,省外调入蚕种,必须向省蚕种管 理部门申报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和使用。
六、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以公司加农户为基础的贸工农一体化 经营方式 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重点在县级,加强公司与农 户的联结是搞好贸工农一体化的基础。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 有力措施,全面推行以公司(工厂)加农户为基础的贸工农一体 化经营模式。要按照自愿原则,推广农民乐于接受的贸工农一体 化组织形式,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形成相对稳定的蚕茧产销关 系,稳定鲜茧收购秩序。各地在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中,要切 实保护农民利益,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可采取与农民签订合同、 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技术服务、向桑蚕生产环节投入 技术和资金、扶持种桑养蚕、向蚕农二次返利、农民入股参与经 营管理等方式,确保农民的利益。
各地供销社、蚕桑技术指导和蚕桑生产服务部门要发挥与农 民联系紧密的优势,组织农民大力发展蚕桑专业合作社,发展龙 头企业,搞好贸工农一体化经营
七、加强质量监督,保护蚕茧资源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都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关于鲜茧收购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有关要求,指导和监督 各蚕茧收购单位落实保证收购质量的各项措施,加强我省蚕茧质 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做 好蚕茧收烘的质量技术培训和检验员证发放工作,保证茧站工作 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对蚕茧收购单位质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在鲜茧收购期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所属的专业纤维检 验机构要对蚕茧收购工作进行质量执法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确保蚕茧收购质量,维护蚕茧流通秩序, 保护蚕茧资源。干茧交易要逐步实行公证检验制度。省质监局要 尽快制定我省干茧交易公证检验制度实施办法。
八、按照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方向,大力创建优质蚕茧 基地 蚕桑业是我省创汇农业和农民增收的骨干项目。根据全省资 源条件,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配套开发的原则, 全省应稳步发展陕南老蚕区,积极开发陕北新蚕区,努力把我省 建成优质蚕茧基地。陕南老蚕区要重点调整现有桑园桑树品种, 改变传统习惯,积极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培育专业户、专业村, 提高种桑养蚕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陕北老蚕区要结合实施退 耕还林,充分发挥适宜于优质蚕茧生产的优势,大力扶持植桑养 蚕,努力将陕北建成优质蚕茧出口基地。各地要积极推广蚕茧生 产综合配套技术,推动蚕茧业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方向发 展,提高蚕茧产业化经营水平。
对蚕茧基地建设,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遵循市场规律, 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充分尊重农民和企业的意愿,不能 搞行政命令。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凡没有与农民签订合同的不 得强迫农民种桑养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