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监发[2002]148号 2002年12月2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的要求,我局依据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了《陕西省定价 目录》。该《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并报经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公布。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 西 省 定 价 目 录
编号 品名 定 价 内 容 定价部门 定 价 范 围 备 注
1 重 要 的 储 备 物 资
中央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 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的入库和出库价格 ,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 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 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省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 价,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承担省储备任务的 企业收储的省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食糖、棉花、厂丝等
2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11,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 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 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食盐零售价格,两碱外工业用盐中准供应价格和浮动幅度,民爆器材流通费率 或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
省内食盐经营企业;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省内民 爆器材经营企业
编号 品名 定 价 内 容 定价部门 定 价 范 围 备 注
3
部 分 农 业 生 产 资 料
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9, 国家计委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 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省物价局
省内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化肥企业生产的化肥出厂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收购、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
小麦、杂交水稻、杂 交玉米、棉花种子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杂交油菜种子收购、调拨、销售全省统一定价
4
重 要 农 产 品
小麦收购保护价格
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及干茧供应价格;蚕种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列入政府收购保护价范围的粮 食
各等级鲜茧、干茧及蚕种
5
医
药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 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国家计委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价格,其他药品零售价格 省物价局 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列入陕西省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及民族药;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 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由省物价局制定价格管理办法
见省物 价局陕价管发[2002]150号《陕西省药品政府定价目录》
6,
血液及血液制品供应价格
医疗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全省各血站和医疗机构 的血液及血液制品。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制定具体价格
全省非营利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单位的医疗服务价格
编号 品名 定 价 内 容 定价部门 定 价 范 围 备 注
6
教 材
印张中准价及浮 动幅度 国家计委
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 省物价局
中小学教材
7
天然气、煤气
天然气出厂价格 国家计委
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天然气销售价格、管道煤气出厂价格、销售价格及用户安装工料费、燃气设施 维修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省内经营企业
燃气设施维修收费标准委托当地价格部门制定
8
热
力
城市集中供热供应价格、销售价格
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
省物价局
地市所在地城市供应价格、销售价格
其他地方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省内各热电厂
9
水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出库(渠首 )价格
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中水(或回用水)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国 家 计 委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自来水价格、中水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物价局核定地市 所在地城市价格;污水处理费由省物价局核定
省级农灌用水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实行分级管理, 省属工程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报省政府审定;市属工程由市物价局等部门提出意见,省 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审定;水利工程相互之间调水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审定;农灌用水 以外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物价局审定
其他地方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编号 品名 定 价 内 容 定价部门 定 价 范 围 备 注
10
重 要 交 通 运 输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 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铁路延 伸服务收费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
公路客运价格,公路客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共交通运价,车站服务 费
城市出租车收费标准
K6〗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省物价局
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 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 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地方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 授权地方定价项目,民航相关业务经营者
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市政 工程主管部门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桥梁、隧道等通行费收费标准
公路客运经营企业,公路运输代理服务企业,汽车客运站场
省物价局制定全省城市出租车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交通运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11
电
力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销售电价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国家计委 省物价局
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 业的电量
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
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电量
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 成,政府不再审批
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及低压配电价格
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编号 品名 定 价 内 容 定价部门 定 价 范 围 备 注
12
军 品
出厂价格 国家计委
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 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
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26,
13
邮 政 电 信 业 务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 国家计委
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 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 信息产业部
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 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 ,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邮政延伸服务资费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省内邮政业务经营单位
重要的电信业务资费 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
省 内电信业务经营者
14
交易服务金融结算和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各 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15
设计服务工程勘察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 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16
部 分 中 介 服 务
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 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 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 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 [1999]2255号)执行
省物价局
中央直接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价格
编号 品名 定 价 内 容 定价部门 定 价 范 围 备 注
17
教 育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义务教育阶 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公办、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及招生考试收费 旅 游 门票价格 省物价局
列入省管游览参观点目录的 景点门票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
未列入省管目录的景点,其门票价格授权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管理 房
地
产 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公有住房租金与出售成本价,廉租房租金 房屋重置价格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重要的房屋服务收费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省物价局
城市规划区范围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管 理办法,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和测算。土地基准地价,按规定 程序审核批准后,由同级政府公布执行
省制定管理办法,省管以外销 售(预售)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无经济适用住房 的城镇,多层普通商品房视同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管理
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与出 售成本价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管以外公有住房租金与出售成本价授权 市人民政府定价。廉租房租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城镇建设中房屋重置补助,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省制定管理办法,省管以外收费标准委托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服 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重要的房屋经营性收费 编号 品名 定 价 内 容 定价部门 定 价 范 围 备 注
服务其他公益
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特殊行业的服务,包括 社会福利服务、殡葬服务、各类专业市场服务、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等
说明:
一、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 价,其他均指政府定价。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及原油、成品油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或服 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 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 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管理。
三、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市、县人民政府 认定区域范围内需要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