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02〕73号 2002年8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省煤矿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上半年共发生各类事故69起,死亡83人,较上年同 期减少35人。但进入7月份以来,小煤矿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时有发生,死亡1-2人零星事故 频繁发生,安全事故呈现上升趋势。为了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顿工作,迅速扭转当前被 动局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 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2〕31号)精神,认真对照《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的规定,从严开展治理整顿,整顿后仍不达标的,年底以前一律关闭。
(二)各产煤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年产30万吨以下的各类小煤矿的矿区范围及煤炭 资源储量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摸清煤矿近期的开采范围和实际可采储量。对超层越界、 偷挖保安煤柱的要依法查处;多次或长期超层越界开采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严处;对 资源枯竭无可采储量的矿井,要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凡是在铁路、河流、重要建筑物及国 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等规定安全范围内进行开采活动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依 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凡今年1—7月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去年同期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县区,由设 区市政府负责收回该县区范围内所有小煤矿的“四证”和火工品供应等有效证件,一律停产 整顿;凡今年发生1—2人死亡事故“四证”齐全的矿井,由县区政府负责收回该矿“四证”, 重新停产整顿,对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实施关闭。
(四)未经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审核办公室公告的小煤矿均为非法矿井,县级人民政府必 须按照“三不留一闭毁”的标准实施关闭。凡存在未关闭、关闭不彻底、死灰复燃的矿井, 一经查出,省直有关审核发证的部门要终止对该县所有煤矿的发证,并收回已发“四证”,追 究有关县区、乡镇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五)凡存在以下安全隐患的小煤矿要一律关闭:已恢复生产的矿井,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 以上事故并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有采用壁式采煤方法,未形成负压通风采煤工作面的; 矿井、水平、采区和采面没有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立井提升系统不符合规定的;井口在河流 洪水位以下或受洪水威胁的。
(六)虽经验收公告,但未拿到“四证”,擅自组织生产发生死亡事故的,停止发证,予以关 闭。
(七)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小煤矿的“三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 下对照图、矿井通风系统图)重新进行一次核查,做到矿图与实际相符。尤其在铜川、蒲白、 澄合、韩城及崔家沟等矿区内再次进行复采或残采的小煤矿,其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必须标明 大矿过去回采的情况及范围。对在“三图”的审查和核实工作中弄虚作假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要严惩有关责任者。
(八)严格执行国务院第302号令和省政府第74号令,加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切实解决 “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要视同事故,按省政府74号令追 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切实做到“关口前移”。
(九)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察执法的力度。对整改矿井,严格按 照有关程序,依法实施监察;对屡次监察中提出问题长期不整改的矿井,要依法从重处罚,导致 事故发生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严加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