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决策体制。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决策 机构,规范决策机构人员组 成,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是加强公积金管理的当务之急。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按 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尽快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会。管委会是决策机构,统一行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职能。管委会的人员组成,要严 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条例》中“三个三分之一”的要求选聘,以保证其能 够充分代表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意志,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行。管委会成立 后,首先要抓紧制定章程,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在决策中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实行表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管委会依法作出的决策,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 予积极支持,决不能干预。
二、调整管理机构,规范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目前,大多数地方的 管理机构隶属于 不同部门,或与隶属部门合署办公。同一城市存在多个管理机构,难以对住房公积金实施有 效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县(市、区)公积金规模小,设置管理机构管理成本高,弊端比较多。 因此,撤并调整势在必行。根据全国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只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县(市、区)和行业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一个总的管理机构。现存的各个独立运作的管理机 构,包括上级政府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行业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都要在全面审 计的基础上,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进行撤并调整。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隶属于城市人民政府,是非营利性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 门和单位,也不得投资、参股或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分支机构。对原 来设立的管理中心,可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调整设立成若 干业务经办网点,作为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负责一定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具体 业务。管理中心对经办网点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少数 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大,管理工作比较规范,并符合设立分中心基本条件的原管理中心,可改 组为分中心,作为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分中心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的授权,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工作。城市政府要针对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多方 面采取措施,切 实加强监督。既要完善同级监督,又要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形成监督体系。省建设厅作为 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对加强监管负有重要责任。要与省编办尽快研究,明 确省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能,健全监管规章和程序,建立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体系和信息网络 系统。要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等部门,着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财务监督,强化人民银行对受托银行承 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督。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无论建设、财政、审 计、银行等部门,都要认真履行监督职权,提高监督水平。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 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对随意干预造成公积金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四、规范发展业务。目前,一些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缓慢。2001 年年底,全省住房公 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仅为归集余额的88%,大量公积金闲置,说明群众还用不上这个钱。这 不仅违背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宗旨,而且造成极大的浪费,甚至诱发挤占、挪用行为。必须 在保障资金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规范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要转变观念,改进服务 ,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
五、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公 积金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 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对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的回收责任制,并采取经 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加大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资金的力度,以消除公积金风险隐患 ,确保公积金使用安全。对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要坚 决查处和纠正。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包括管理中心进行投资、参股、兴办各类经济 实体,直接拆借住房公积金,《条例》发布后发放的项目贷款以及住房建设以外的贷款,由 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损失的, 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