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02〕31号
2002年6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 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的整治方案和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 成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 委字〔2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02年深化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68号文件 和全 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整治,强化监察,淘汰落 后,提高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促使矿井安全技术面貌明显改变,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 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工作目标
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0%;坚决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 恶性事故;坚决杜绝被取缔、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
三、工作重点
(一)对全省已公告、验收合格的乡镇煤矿,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为标准,进行全面整治。
(二)国有地方煤矿按照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整治。
(三)国有重点煤矿以强化“一通三防”工作、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为重点进行整治。
四、组织领导 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煤矿安全专项 治理 整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继续负责做好深化整治组织协调工作,确 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五、措施和要求
(一)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2002年《陕西日报》三期公告合格的793处乡镇煤矿 一律进 行“回头望”,达不到《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一律进行停产整顿。整顿后达到 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批准恢复生产;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将验 收情况书面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二)凡未在2002年《陕西日报》上公告同意恢复生产的乡镇煤矿,均属非法矿井,各县人 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尽快进行关闭。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以及私开井口非法生产的,一经发现, 要依法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个县区有两个及以上乡镇存在非 法矿井的,要对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 项工作。
(三)国有煤矿按矿井隶属关系,由相应的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照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 程》进行全面整顿。凡“一通三防”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要坚决停产整顿:
1.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
2.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标准设置瓦斯断电装置,未实现瓦斯自动报警、自动断电的 矿井;
3.高突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矿井;
4.通风能力不足、供风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
5.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未进行瓦斯抽放或未开采保护层的矿井;
6.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经常超限,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矿井;
7.受自然发火严重威胁的生产区域或矿井;
8.采掘工作面、主要运输巷道未设置防尘管路及洒水降尘的矿井或采区。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整顿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存在重大隐患 而又整改无望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关闭。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 规,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或不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租赁等非法方式,将部分或全部 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已有的以承包、转包以及未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租赁等方式开 采矿产资源的,要认真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
(五)严格新建煤矿的审批程序和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十五”期间新建煤矿要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新建煤矿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煤矿建设布局和 国家环保法规及工程建设“三同时”(即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各项安全条 件,矿井设计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
(六)继续抓好国有重点煤矿国债补助项目安全技术改造工程的实施和2002年国债项目的 申报工作,搞好自有资金的安全技措项目安排,重点加大完善矿井瓦斯抽放系统,通风系统和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改投入。全省各类煤矿安全技措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七)强化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要依法对各类煤矿矿长、特种作业 人员由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凡未取得矿 长安全资格者,一律不得担任矿长。
(八)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 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结合开展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的“ 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三秦行”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要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重特大事故,对已经依法关闭的矿井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 活动猖獗的乡镇,隐瞒事故以及事故多发的县、市,深化整治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曝光。
(九)加大对地方小煤矿的支持力度。各级煤矿管理部门要组织对全局性的重大技术难题 进行联合技术攻关,选取较好的矿井进行重点扶持改造,发挥典型引导作用,促使小煤矿办矿 水平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十)进一步强化监督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展,及时组织开 展以巩固成果,严防死灰复燃,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要认 真做好深化整治中的安全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安全监察执法力度,认真 履行职责,确定监察重点,明确监察任务,落实监察责任制。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进行重点跟 踪监察,对依法关闭的矿井要按照执法程序,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凡发现整治不彻底,关井工 作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国有煤矿企业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并依法 查处责任者。
六、时间和步骤
一是组织学习和宣传阶段,从7月1日至7月15日。各市、县、区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 院安 委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和措施。各设区市的深化 整治方案于7月15日前报送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是深化整治阶段,从7月15日至9月底。各市、县、区深化整治工作完成后要及时进行 总结,写出专题报告。
三是验收阶段,从10月份至11月底。由市、县、区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一律于 10月底前关闭;12月份,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进行抽查验收,验收结束后 向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写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