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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西安石油化工总厂等20家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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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政办发〔2002〕48号
                          2002年6月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九五”期间,我省认 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精神,较好地完成 了“九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工业污染源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了 认真贯彻国务院第五次环保工作会议和省第七次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全省工业污染治理 水平,实现我省“十五”污染物排放削减目标,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西安石油化工总厂等20家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污 染源实行限期治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按照《陕西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和所在设区市环保局审查,报省环保局审批后,积极 落实资金,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企业制定治理方案,精心组织,协调落实资金, 认真抓好落实,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环保部门要加大对限期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逾期 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限期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下达一批限期治理项目,对省属企业附属单位及省直单位下属企业的污染源,由所在地政 府下达治理通知,确保当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 附件:限期治理项目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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