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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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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政发〔2002〕28号 
                       2002年6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省夏收已经开始,夏粮收购在即。为切实做好今年的夏粮收购工作,根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现就做好今年夏粮 收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认真执行粮食购销价格政策 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2年夏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电〔2 002 〕51号)精神和《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规定,参照2002年黄淮海地区夏粮收购价 格衔接会议达成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今年全省小麦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同时 适当调整今年夏粮收购保护价格水平,定购价和保护价执行同一价格,定购任务不变。全省分 两个价区,关中地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及杨凌示范区)每50公斤混合小麦(原花 小麦,下同)三等收购保护价格53元,白小麦(包括白硬麦、白软麦,下同)55元,红小麦(包括红 硬麦、红软麦,下同)50元;陕南、陕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每50公斤混合 小麦三等收购保护价格50元,白小麦52元,红小麦47元。今年我省小麦收购等级继续实行差价 额,同品种三等以上相邻等级每50公斤差2元,三等以下相邻等级每50公斤差3元。具体分品种 、分等级价格由省物价局商省粮食局制定下达。经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物价 局共同确定公布的优质小麦品种,凡符合质量标准的,按高于普通品种中准收购价格10%的价 格收购。小麦等外粮、芽麦的收购价格由各粮食购销企业按市场形成的价格自行确定。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要将收购价格张榜公布,实行挂牌收购。具有收购资格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 到农村收购小麦,都必须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  二、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 今年全省小麦继续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是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为稳定我省粮 食市 场、增加农民收入、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的重要政策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 真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农村税费改 革工作。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不准 限收、拒收、停收,不准代扣除农业税外的其它任何款项,不准给农民打“白条”。要认真执 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收购,不准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 相降价收购。
  适当放宽粮食市场准入条件和资格审查,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 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 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全省范围内的粮食运输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  三、加强领导,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履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的各 项职责,切实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政策,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各有关 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好夏粮收购秩序。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政策,保证收购资金贷款供应。对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退出保护价的粮食、其他非保护价的粮食,以及随行就市收购和优质 优价收购的粮食,继续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供应收购资金贷款。对国有粮食 购销企业必要的收购费用以及露天堆垛发生的费用要保证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 贷款,要执行当期利率。 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探索新的粮食收购方式,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收购行为,抓好人员培 训,推广仪器验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增强质量意识和市场意识,改变现行分等收购、混等 销售的做法,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储存、分等销售,为粮食优质优价和顺价销售创造条件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 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要规范执法行为,对下乡设点收购办证只能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 收取工本费,并开具票据,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经批准的具有收购资格的各 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各地不得阻挠。 新闻单位要主动与粮食部门配合,大力宣传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为全省粮食收购工作创造 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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