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02〕22号 2002年5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 行。
陕西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两税附 加)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税附加属集体所有资金,由乡、镇财政(农税)所征收后,按比例 足额划转乡 、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按村建账,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对不承包土地的从事务工经商的农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村农民 交纳两税附 加的平均水平收取公益事业费,纳入两税附加一并管理使用;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 留、乡统筹费的,可继续采取适当方式以工补农,所提取的费用纳入两税附加管理使用。
第四条
两税附加主要用于村级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两税附加。
第五条
两税附加使用,应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账前审核,凭票报销。
第六条
村干部报酬等开支标准,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两税附加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布,实行财务公 开,接受村民 监督。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应督促村民委员会搞好财务公开,每半年向村民公布一次账目, 对收支项目及金额要提供详细说明。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
第八条
对村民反映的两税附加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要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作出解答。村民举报村民委员会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陕西省农村 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两税附加等各类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村民委员会和使用两税附加的按村设置的社 区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