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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陕政发〔2002〕22号 2002年5月17日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 行。
  陕西省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以下简称两税附 加)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两税附加属集体所有资金,由乡、镇财政(农税)所征收后,按比例 足额划转乡 、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按村建账,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专款专用。  第三条
  对不承包土地的从事务工经商的农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村农民 交纳两税附 加的平均水平收取公益事业费,纳入两税附加一并管理使用;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 留、乡统筹费的,可继续采取适当方式以工补农,所提取的费用纳入两税附加管理使用。  第四条
  两税附加主要用于村级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两税附加。  第五条
  两税附加使用,应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账前审核,凭票报销。  第六条
  村干部报酬等开支标准,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两税附加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布,实行财务公 开,接受村民 监督。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应督促村民委员会搞好财务公开,每半年向村民公布一次账目, 对收支项目及金额要提供详细说明。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  第八条
  对村民反映的两税附加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要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作出解答。村民举报村民委员会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陕西省农村 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两税附加等各类集体资金的管理。 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村民委员会和使用两税附加的按村设置的社 区集体经济组织。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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