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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10月31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 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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