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视。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都把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我省按照中央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设立的账户,特别是省、地市及大多数县区成立会计核算中心以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对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要看到,虽然经过了几次清理,这方面工作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态度不够坚决,措施不够得力;一些单位对银行开户情况的清理还不彻底,甚至消极应付;一些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终止银行账户仍在违规操作。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各项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不利于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利于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极易产生腐败。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清理整顿工作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整顿和改善投资环境结合起来;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结合起来,真正把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认真负责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点多面广,任务量和工作难度都很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务必认真落实各项清理整顿工作任务。通过这次清理整顿,要达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银行开户的基本情况。二是未按规定设立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账户,要一律归并;所有保留的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三是单位所有账户,要由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由核算中心统管)。为了确保实现上述三个目标,要突出抓好三方面的工作:第一,要抓好清理整顿的自查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上《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自查工作。要建立银行账户自查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情况要负全责,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要排除干扰和阻力,采取得力措施,抓住每一个环节,一项一项地落实到位。要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银行开户情况组织全面彻底的清查,防止出现工作上的“死角”。第二,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清理账户,规范管理。各地市、各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要区分不同情况,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意见。各单位非财务部门不得管理银行账户,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或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要实行档案化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第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所属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要组成联合检查组,着重检查领导责任、组织措施是否落实等问题。对那些财务管理松弛、漏洞多的重点单位要集中力量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各级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的要求,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走过场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根据违纪情节轻重,财政部门可按规定暂停对违纪违规单位拨款;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撤销有关单位的非法账户,并将账户中的资金划转同级财政;监察部门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金融机构不配合检查、隐瞒单位账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问题,由人民银行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