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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英烈抚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英烈抚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08-06-25 16:00
陕政办发[2001]71号2001年6月1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陕西省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公安队伍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的神圣使命。多年来,我省广大民警发扬不怕牺牲、英勇奋战的革命精神,维护法律尊严,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为我省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伤亡公安民警的抚恤工作,省政府决定设立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资金。各级政府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给予足够的重视。省公安厅要尽快成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调动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激励他们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陕西省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公安民警的伤亡抚恤工作,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陕西省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来源 (一)全省公安系统单位及个人捐款; (二)省财政拨款;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款; (四)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的捐款; (五)其他形式的捐助。 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范围  为全省公安英烈家属提供各种一次性补助。补助的项目具体为:烈士抚恤补助金、英烈子女助学金和英烈抚恤慰问金。  根据资金的筹集和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 第四条资金管理的组织机构为资金管理委员会,隶属于省公安厅。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拟订资金管理规定或提出修订意见; (二)筹集资金; (三)每半年听取一次有关资金筹集、运作和资金利息支出、发放情况的汇报; (四)决定其他有关资金的重大事项。  第五条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承办资金管理工作; (三)审批和发放补助金、助学金和慰问金; (四)每半年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资金筹集、运作和资金利息支出、发放的情况; (五)不定期在省公安厅内部刊物上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 第六条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财务工作由省公安厅兼管; (二)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三)要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有关法规的条件下,积极稳妥地实现资金的增值,主要通过购买国库券、债券或存入国家各商业银行生利取息,购买或存放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经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保持本金不动,以利息支付补助款项; (五)每年接受一次审计,并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六)不定期公布捐款情况和补助对象一览表。  第七条捐款的接收和回报 (一)接收汇款、支票或现金; (二)开具统一收据; (三)对社会上捐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卡。  第八条英烈抚恤补助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2001年1月1日以后因公殉职并被批准为烈士的公安民警家属; (二)发放标准:5000元。  第九条英烈子女助学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2001年1月1日以后在大专以上学校就读的所有烈士、因公牺牲和负伤致残(二等乙级以上)英模的子女; (二)发放标准 1、大专生:3000元; 2、本科生:4000元; 3、硕士生:3000元; 4、博士生:3000元。  第十条英烈抚恤慰问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和形式: 1、在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重大节日慰问活动中,向烈士、牺牲和伤残的英模及其家属发放慰问金; 2、省公安厅领导人看望英烈家属时送上慰问金。 (二)发放标准:500—1000元。  第十一条各种抚恤补助金的申报、审批、发放需按程序填写《全省英烈抚恤补助金审批表》逐级上报至资金管理办公室。 (一)《全省英烈抚恤补助金审批表》经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作为支付各种补助金的依据,资金管理办公室将补助金和《全省公安英烈抚恤补助金发放通知书》一并寄往补助对象所在单位(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 (二)委托英烈、英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将补助金和《全省公安英烈抚恤补助金发放通知书》送至补助对象,由英烈、英模所在单位向资金管理办公室出具正式收据; (三)支出结算以此正式收据作为凭证;若因补助金直接送至被补助对象手中而无法提供正式收据时,由承办单位领导人及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入帐。  第十二条各种抚恤补助金的发放顺序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及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 第十三条全省各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安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官兵,铁路、民航、林业、海关公安机构人民警察,适用本规定。 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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