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01]39号2001年8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解决公路两侧乱设置各种标志、标牌的问题,保障公路运输安全畅通,改善公路行车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清理和整顿公路两侧非法广告标牌为重点的专项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公路两侧各种标志、标牌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形式的标志、标牌。
二、封闭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已封闭的一、二级公路)界桩外侧30米以内、未封闭的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20米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控制区内(含上空)除国家通信光缆标志等社会公益性工程标志、标牌外,其他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应严格管理。确需在国道、省道两侧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由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进行审批,并委托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县级及以下公路两侧确需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地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原则进行管理。
三、对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各种标志、标牌的清理整顿,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交通厅负责,县级及以下公路由各地市交通局负责。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私设乱建,造成行车安全隐患以及影响路容路貌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设置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对符合规划要求,但未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在指定期限内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非法标志、标牌予以拆除。
四、非公路标志、标牌虽设置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但其设置影响环境景观,误导司机视线,夜晚灯光影响行车,对公路的行车安全造成隐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通知所在地乡以上人民政府责成设置者限期拆除。
五、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清理整顿工作,教育广大群众爱护公路设施,对私设乱建的各种标志、标牌,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举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公路两侧各种标志、标牌设置的统一规划,保持路容路貌的整洁美观。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土地管理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抗拒、阻挠清理整顿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