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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陕政发[2000]11号
  2000年3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税务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费”),是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 ,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高社会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各级政府 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扎扎实实 地做好这项工作。第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得力 措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第二、要 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在税务征缴工作中,财政、劳动、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 协作,统一步调,协调一致,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和解决征缴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确保税务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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