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0]6号 2000年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财政部
(1999年12月23日)
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和开
展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
国家助学贷款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的
、国家财政贴息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
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助学贷款。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
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
办。
一、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一)中国工商银行要继续积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探索国家
助学贷款的多种担保形式;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在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范围内,在利率水平上对借款人给予适当优惠。
(二)停止执行《通知》的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进一步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一)各金融机构要在信贷原则的指导下,积极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其中,包括
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总结经验,完善
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也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学生家庭所在地对学生或家长发放担保助
学贷款和信用助学贷款。
(二)对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
属或法定监护人一般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三)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1.金融机构与学校要签订银校协议,明确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
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应积极配合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借款人转校
后,应将其助学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的内容之一移交新就读学校。借款人毕业后,应将其
去向通知贷款金融机构。
2.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
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
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
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3.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等,
其中一人见证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
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四)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
3.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
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4.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以下要素:
1.借款人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的名称。
2.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4.已婚借款者应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
5.借款人家庭地址。
6.还本付息方式。
7.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则。
8.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人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9.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人提供有效联系的
方式。
10.其他条款。
(六)对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借款人)一般发放担保助学贷款。借
款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地常住户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证、固定住所和详细的地址,提
供其亲属或监护关系的证明。
2.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出示学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和学籍证明)
等证件;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及其它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以
及每学期学习、品德表现的证明等。
3.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品德优良,无不良信用行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能力。
4.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5.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贷款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校学制和学生
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展期。
(八)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适当给予优惠。若借贷双方约
定可以提前归还贷款,对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还款日之
间的正常利息。
(九)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
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十)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
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十一)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
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十二)要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
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
人姓名;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0]7号 2000年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有利于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粮食生产,
做好粮食供求平衡工作,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部分粮食
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出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范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已明
确规定:“黑龙江、吉林、辽宁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东部、河北省北部、山西省北部的春小
麦和南方早籼稻、江南小麦,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这是国务院针对
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对于调整优化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保护
农民的长远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项政策宣布后,各级地方政府加大了农业和粮食
生产结构调整的力度,农民开始根据市场需求扩大优质粮食品种和其他农作物的生产,农业
生产结构调整初显成效。因此,2000年上述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已经确定的政策,从新粮上市
起将已经明确的这些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玉米产量和商品量都比较少,主要是农民
自产自用,同时南方气候条件较好,除种植玉米外,还适宜种植其他多种农作物。将这些地
区的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利于促进农民调整和优化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发展其他
粮食品种或经济作物;有利于东北、华北等玉米主产区充分发挥地区比较优势,优化全国粮
食生产布局;有利于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提高收入水平。因此,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长
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的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具体办法和步骤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的收购政策
(一)拓宽粮食收购渠道。对国务院规定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部分粮食品种,要拓宽收
购渠道,允许和积极鼓励经省级或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
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收购、经营;国有粮食购
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鼓励粮食生产者通过批发市场和集
贸市场出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收购市场主体增加的新情
况,提早准备,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大市场管理的力度,特别是要加强这些地区和与之
毗邻的未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地区的市场管理工作。要注意保护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严厉
打击无照经营等非法活动。对稻谷产区,要注意防止私商粮贩借口收购早籼稻,直接进入中
晚稻收购市场。
(二)收购贷款和财政政策。对国务院规定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部分粮食品种,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按照“库贷挂钩、以销定贷
、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的购销活动。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
价收购范围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变。地方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
用于补贴粮食流通环节,不能挪作他用。对于2000粮食年度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
收购的这部分粮食,仍纳入超储补贴的范围,同时也要积极采取措施抓紧销售,防止出现潜
亏。
(三)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的精神,考虑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各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国务院将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
围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保护
这些地区尤其是粮食主产县(市)农民的利益。具体实施办法要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国家
计委、国家粮食局,并尽早向农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