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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08-06-25 16:00
陕政办发[2000]1号 2000年1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国务 院批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以下简称 《批复》)精神,顺利实施《总体规划》,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宣传《总体规划》,充分认识《总体规划》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 要地位和作用  《总体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 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整理的依据,是土地管理的“龙头”。落实《总体规划》,对 于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协调各业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严格控制非农业 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批复》和《总体规划》,提高实施《总体规划》的自觉性。要 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总体规划》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规划的指导思想、方针、目 标和任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总体规划》,按照《总体规划》依法供 地和管地。  二、尽快完成地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订和上报审批工作  各地市、县应依据《总体规划》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尽快修订本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将《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已经完成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修订工作任务的地市、县,由地市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划审批 权限,尽快上报审查批准。在修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 不得未批先占土地。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对土地资源的需求,编制和 修订本部门和本行业的用地规划,使其和《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目标相协调,确 保《总体规划》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总体规划》具有法定效力, 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各级政府要 坚决贯彻《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我省的《实施办法》,按照国 务院的《批复》要求,依法对一切城乡建设、土地开发实施统一、规范、严格的规划管 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建设用地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  四、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各地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 用地总量。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制定土地利用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并逐级分解下达。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对年度农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完的地市,农用地转用批准机关不再对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级政府和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 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经制定的城市 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 模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订。  五、采取措施开发复垦耕地,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  各地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土地整理与开发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开发复垦土地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要制 定切实可行的土地开发复垦管理办法,促进工矿企业和农村建立日常的土地复垦制度, 对耕地和非耕地的开发利用实行规范化管理,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土地开发复垦资 金。制定优惠政策,本着“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企业和个人向土地投 入,增加土地利用空间。  六、加强《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强化《总体规划》管理目标 责任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指导方针,确 保实现各项目标任务,建立《总体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体系,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交流经 验,不断提高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平。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文本·说明)由省土地局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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