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00]1号 2000年1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国务
院批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以下简称
《批复》)精神,顺利实施《总体规划》,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宣传《总体规划》,充分认识《总体规划》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
要地位和作用
《总体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
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整理的依据,是土地管理的“龙头”。落实《总体规划》,对
于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协调各业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严格控制非农业
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批复》和《总体规划》,提高实施《总体规划》的自觉性。要
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总体规划》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规划的指导思想、方针、目
标和任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总体规划》,按照《总体规划》依法供
地和管地。
二、尽快完成地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订和上报审批工作
各地市、县应依据《总体规划》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尽快修订本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将《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已经完成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修订工作任务的地市、县,由地市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划审批
权限,尽快上报审查批准。在修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
不得未批先占土地。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对土地资源的需求,编制和
修订本部门和本行业的用地规划,使其和《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目标相协调,确
保《总体规划》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总体规划》具有法定效力,
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各级政府要
坚决贯彻《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我省的《实施办法》,按照国
务院的《批复》要求,依法对一切城乡建设、土地开发实施统一、规范、严格的规划管
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建设用地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报告。
四、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各地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
用地总量。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制定土地利用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并逐级分解下达。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对年度农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完的地市,农用地转用批准机关不再对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级政府和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
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经制定的城市
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
模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订。
五、采取措施开发复垦耕地,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
各地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土地整理与开发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开发复垦土地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要制
定切实可行的土地开发复垦管理办法,促进工矿企业和农村建立日常的土地复垦制度,
对耕地和非耕地的开发利用实行规范化管理,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土地开发复垦资
金。制定优惠政策,本着“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企业和个人向土地投
入,增加土地利用空间。
六、加强《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强化《总体规划》管理目标
责任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指导方针,确
保实现各项目标任务,建立《总体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体系,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交流经
验,不断提高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平。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文本·说明)由省土地局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