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9]103号 1999年1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国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协调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信息技术开发和信息化工程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协调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负责组织拟定并在必要时组织实施计算机2000年问
题应急方案。
(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吴邦国(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吴基传(信息产业部部长)
成 员:
朱丽兰(科技部部长)
张国宝(国家计委副主任)
石万鹏(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田期玉(公安部副部长)
牛 平(安全部副部长)
吕新奎(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高 强(财政部副部长)
陈新华(外经贸部副部长)
张海涛(广电总局副局长)
赵启正(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
徐光春(中宣部副部长)
毛林坤(保密局局长)
徐小岩(总参通信部副部长)
三、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的设置
领导小组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承担。领导小组有关工作机构设置如下:
(一)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
设在已经成立的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同时撤销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
理部际协调小组。
(二)国家信息化推进工作办公室
设在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同时撤销国家信息化办公室。
(三)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工作办公室
设在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该办公室在完成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任务后,
自行撤销。
(四)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组
负责就我国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以上工作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均不再另行增加编制。
四、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另设跨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协
调领导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4号1999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拟定的《煤矿安全
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煤炭工业局
(1999年12月21日)
为适应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
革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精神,从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出发,借
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煤
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这项改革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建立起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
二、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调整与机构设置
(一)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
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国家煤炭工业局的有关内设机构,加挂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的牌子。
(二)将原煤炭部直属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
、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以及安徽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为煤矿安全监察局(详见附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
制。现由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正厅级机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
辖市名)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般设4—6个处(室)。
(三)煤炭行业管理任务比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在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局”的牌子,履行煤炭行业管理职能。这些地区的煤矿安全监
察局,既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又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工作机构
,其煤矿安全监察业务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为主,煤炭行业管理业务以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管理为主。具体事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商定。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办事处,作为其
派出机构。安全监察办事处为处级机构,名称统一为“××(地名)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具
体的设置方案,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另行下达。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安全监察办事处的设立、变更,由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局商有关地方政府提出意见,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草案,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拟定煤炭工业安全标准,提出保障煤矿安全的规划和目
标。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履行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职责。
3组织调查和处理煤矿重大、特大事故,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
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科研工作,组织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
察管理工作。
5拟定开办煤矿的安全标准,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企业的查处工作。
6组织、指导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
认证工作。
7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组织煤矿安全监察人
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10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1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2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上级授权,组织查处煤矿伤亡事故。
3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5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企业。
6承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下,负责划定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执
法工作。
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
(一)国家煤炭工业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后,其机关行政编
制不变。
(二)按照精干机关、充实一线的原则,以划定区域煤矿的产量及煤矿职工人数作为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般核定编制40名左右,业务量较大的可核定60名左
右;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编制一般为20名左右,业务量较大的可核定25名左右。按此标准
,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拟设68个)共核定行政
编制2800名,属中央垂直管理,不计入地方行政编制总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
监察局及其安全监察办事处行政编制的具体数额,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另行下达。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2副,加挂“省(自治区、直
辖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可相应增加1名领导职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领导职数一般为
1正1副。
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安全监察办事处的人员,除主要从原煤炭工业管理部门选调外
,要选调劳动部门原从事煤矿安全监察的人员。有关考试录用及建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制
度等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商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五、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改革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是深化我国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
体制、机构、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调整,影响面较大。因此,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要注意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
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这项改革的组织实施
,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要以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把人员分流与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
伍素质结合起来,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技术精湛、秉公执法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各地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原则上与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附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序列(共19个局)
1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3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4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5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6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7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8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9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10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11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12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1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1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15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16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17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18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19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