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00]123号 2000年11月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做好2001年度政府立法
计划的编制工作,对于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十五”计划、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做好编制2001年
度省政府立法计划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制订“十五”计划必须着重研究和解决的重大战
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问题,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
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完善宏观调
控,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支柱产业,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
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编制2001年度立法计划,应贯彻突
出重点、统筹兼顾、急需先立的原则;贯彻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改善公共管理
和政府服务的原则;贯彻“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
则。要紧密结合实际,充分调查论证,力争使立法计划科学、严谨、切实、可行。
二、2001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的提出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这次机构改革“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从推动
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出发,综合考虑立法条件,凡是认
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都应向省政府申报立项,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立
法建议项目分两部分,一部分为拟出台的项目,一部分为调研项目。为了保证立法计划的
连续性,明年的立法建议项目应从2000年度立法计划以及1998-2002年五年立法规划中滚
动提出,也可以根据情况变化的实际需要,提出新的立法建议项目。对近几年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中需要修订的项目和法
律、法规授权制定实施办法的项目应优先考虑。
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国务院各部门驻陕单位所管理的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省政
府规章的,也应按以上要求,申报立法建议项目。过去几年没有立法项目的单位,应加强
调查研究,做好2001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的申报工作。设区市、地区行政公署也可以根据本
地的实际情况,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立法建议项目应说明立法的题目、宗旨、依据、调整对象、需要解决的问题及采取的措
施、起草进展情况、拟出台的时间和项目负责人等。
三、2001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的综合编制
2001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的综合编制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单位申报的
立法建议项目应经本部门认真研究,以书面形式正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项目属
政府规章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决定;属地方性法规的,由省政
府审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的立法建议项目,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及重点,通盘考虑,综合协调,认真研究,仔细筛选。对管理职责不清、调整范围不明确
、立法条件不成熟的以及准备不充分的建议项目,不予列入计划。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
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充分听取意见,主动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我省地方法计划
的意见和设想,做好省政府立法计划的综合编制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要把申报2001年度立法建议项目作为贯彻
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规划未来,做好明年政府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切实加强领导
,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都要确定一名领导成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具体承办处室。
2、各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立法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充分
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集中民智民意,结合工作实际,增强项目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3、要强调立法计划的严肃性,立法计划一经确定,就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今后凡是没
有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安排。确需调整增减的,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经省
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4、各单位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在今年11月2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