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00]124号 2000年11月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警备司令
部、各军分区:
近来,社会上假军人、假军车和制售假军品(以下简称“三假”)的违法犯罪活动屡有发
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军队、军人的信任,伪造或盗用军队公文、证件、印章
、服饰、军车号牌,冒充军队单位或现役军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的打着部队旗号摆摊
设点、行医售药、制售伪劣假军品或商品,进行经济诈骗活动;有的地方乐队穿着军服或
仿制军服在社会上进行商业性演奏,混淆视听,损害了军队形象;有的以假军人为身份掩
护,用假军车作载体,或悬挂伪造、盗用的军车号牌,为走私贩毒或运送违禁物品等违法
犯罪活动提供掩护。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
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人民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影响军政、军民关系。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有关条款的规定,经
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就严厉打击和制止“三假”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驻陕各军事机关都要充分认识打击“三假”工作的重大意义,给予高度
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并将此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各
地要建立打击“三假”违法犯罪活动的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有关部门和驻军警备司
令部、军分区以及武警部队,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制定周密的总体部署
和工作方案,坚决、果断、迅速地打击和制止“三假”违法犯罪活动。“三假”违法犯罪
活动较为突出的地方,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治理,同时建立健全相
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三假”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
二、省上各有关部门要会同省军区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条令、规
定,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三假”违法犯罪活动。各警备司令部、军分区、武警部队要
积极与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海关等执法部门协同行动,切实落实打击“三假”工作
的总体部署和具体措施。对假冒军队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组织要坚决取缔;
对伪造、盗用、租借军车号牌和假冒军车的,要查清来源,一律收缴号牌,并严肃查处有
关当事人;对打着部队旗号摆摊设点、行医售药、制售伪劣假军品或商品,以及穿着军服
或仿制军服在社会上进行商业演奏的乐队,要现场制止,并追根查处。对伪造或盗用军队
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假冒现役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或其他犯罪活动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姑息迁就或以罚代刑。
三、驻陕各军事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军委、总参谋部关于军队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各项规定和军车号牌、在编军车、证件、服饰以及公文、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真正做到
令行禁止。要切实加强对远离机关、部队驻地的单位以及外出人员的教育管理。对违反国
家法律和军队有关规定,在公文、证件、服饰、车辆号牌、在编军车等方面为违法犯罪活
动提供条件的,要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及此类案件和问题的现役军
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当地警备司令部、军分区或武警部队处理。
四、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打击“三假”违法犯罪活动,广泛向社会宣传国家的有关法
律规定和识别“三假”的基本常识,并选择一些可以公开报道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增
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识假辨假的能力和主动参与打击“三假”活动的积极性,为彻底清
除“三假”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