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00]75号 2000年8月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
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省政府直
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1、省经贸委承担的实施名牌产品的认定,组织协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质量管理职能。
2、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3、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4、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局承担的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原省电力工业局、省农电局、省邮电管理局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
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6、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7、省建设厅承担的燃气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
(三)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
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四)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五)增加的职能
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垂直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的调整,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地方法规
、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
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
(二)负责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
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三)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编制和实施全省质量战略、
规划,组织实施名牌产品的认定。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负责组织重大工程设备
质量监理工作。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发布产品、服务、农业、生态、工作质量
等领域标准(含标准样品),负责新产品、进出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监督标
准的贯彻执行。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和计量标准的考核。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组织量值传递。规范和
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工作的规章、制度。协调与监督实
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考核授
权、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七)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防爆电器、厂内机动
车辆、客用架空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
施。对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九项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八)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
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
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工作。
(九)领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计划、财务计划、固定资产、
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干部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助管理全系统机构编制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
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
的起草、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报账和资
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计划科技处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统一管理全省质量技
术监督系统财务计划、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购置和处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技术改造项目,负责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全系统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科研立项、信息
服务,建设和管理信息网络。负责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与奖励等工作。研究全省质量
技术监督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改革与发展。负责防伪技术推广应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组织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解释。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复议和行政应诉工
作。组织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受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
查和考核发证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新闻发布工作。
(四)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关执
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系统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交流、
任免等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和系统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工作;调查研究系统干
部队伍建设状况,编制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局属事业单位干
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机关和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和
协调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质量处
编制和实施全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质量工作
。推广、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
。制定名牌战略的规划和计划,培育、扶持、认定名牌产品;组织实施全省质量奖励工作。
负责全省的质量指标统计、考核工作。负责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工作,办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组织对企业的现场审查。组织重大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事故的
调查和处理。管理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
(六)监督稽查处
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计划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省级产(商)品质量的监
督抽查、统检、定期检验、报验和专项抽查工作,并依法公布。负责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中
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和整改工作。规划全省质量检验机构。组织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
鉴定工作。协助国家局管理在陕国家级质检中心的工作。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
作。受理质量、计量、标准化等有关案件的举报、投诉并依法查处。承担案件审理办公室工
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法案件的移送。
(七)标准化处
贯彻执行标准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全省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
全省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及实施监督。
负责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承担国家标准的起草和验证的组织工作。组织重要的国家强制性
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省服务行业的标准化管理。组织新产品投产
鉴定、进出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工作。管理全省企业产品标准的
备案工作。归口管理全省物品编码和单位代码工作。负责农业和生态建设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八)计量处
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全省计量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管理全省计
量工作。组织量值传递工作,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计量标准器考核和计量校准工作
。负责计量单位制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法定计量检定、校准机构的规划工作。组织实施强
制检定工作。负责全省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
理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组织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样机试验和定型鉴定工作。负责进口计量器
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
计量技术规范。负责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发布。负责计量检定员、考
评员的管理工作。
(九)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
统一管理全省质量认证、计量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管理、监督强制安全认证。管理全省
校准实验室和检测试验室的评审和认可工作,依法组织对省内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计
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工作,质量认证内审员的培训、考核、注
册工作及计量认证评审员的培训、考核、聘用工作。规范和监督与质量技术监督业务相关的
中介机构。
(十)锅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
、客用架空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锅炉、压力
容器特种设备九项安全监察及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锅炉、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九项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的产品进行监
督检查。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有关事故。规划有关检测机构,对安全监察、检验人员、有关
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编制57名,局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
1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
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
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
、重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