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
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改革和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总的目标是,建
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水平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有中国
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事业单位只履行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再承担发放基本社会保险金和管理社会保障对象的工作。
二、社会基本保障的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借鉴和
汲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合理确定社会基本保障的标准。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
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社会基本保险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都不能过高。否则,各方面承受
不起,也会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企业竞争力。欧洲一些国家一度把社会福利水平搞得过高,
使国家财政出现巨额赤字,最后被迫降低标准或加税,引起了社会公众、企业的不满。当然
,标准也不能太低,否则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具体来说,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要使职工在
退休以后能够维持中等生活水平;失业保险的标准,要使失业人员能够维持基本生活,过高
就会形成养懒汉机制,不利于激励他们积极寻求再就业;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要能够满足
职工一般的基本医疗需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要能够保证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
条件。高层次的社会保障要求,应通过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来解决。要制定全国大体统一而
又有地区差别的社会基本保障支付标准、项目和范围,以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三、由近及远,首先完善和规范“三条保障线”。即完善和规范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结合我国国情,
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后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养老金的待遇水平要与他们在职期间的缴费情况挂钩。目前在
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个
过渡的办法。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制度,逐步使下岗职工由现在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领
取基本生活费,转为领取经济补偿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直接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期
满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可以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
保证生活困难人员得以温饱的“最后保障线”。没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及没有参加社
会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下岗或失业后,凡是符合规定标准的,都可以进入这条保障线。要改
进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例如,保障对象不能只限于鳏寡孤独,要扩大到所有
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对保障对象实际收入水平的了解要准确,申请、评审和发放最低生活
保障金的程序要规范。要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现社会保障对象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要与企业事业单位脱钩
,由社区组织统一管理,社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工作,
应当依靠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组织来做。这些基层组织可以发挥很重要的作用。
五、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保值增值机制。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及营运要规范化
、制度化,做到公开、透明、安全。同时,还要考虚如何使社会保障基金通过投资运作实现
保值增值。在这方面,国外有不少经验,要抓紧研究。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六、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社会保险资
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都要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全国联
网。这样,既能方便保障对象,又能做到有效管理和监督。
七、加强社会保障体系法制建设。要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保障工作。这几年,国务院已
经出台了一些有关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比如《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现在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例如,不
少地方不按规定向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费,对欠缴户追缴不严。要加大执法力
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
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