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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 陕政办发[1999]17号 1999年4月2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国定贫困县人民 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依 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 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有关部门 实施。 第二章 范围和投向 第三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 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 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投放范围,是列入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50个贫困县。 第五条 国家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 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 件。具体范围是: 1.扶持以解决贫困地区基本农田、人畜饮水为主要 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扶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贫困人口实 行开发式移民; 3.扶持贫困户实施以玉米和小麦地膜覆盖等技术为 主的温饱工程; 4.扶持贫困乡、村建设扶贫服务体系; 5.扶持对贫困人口、扶贫干部的科技培训项目; 6.用于扶贫工作的宣传、项目论证费用。 第六条 扶贫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或组织贫困人口开 发产业的项目,具体范围是: 1.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 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2.扶持能够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安排贫困户劳 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农副产品加工业项 目; 3.扶持贫困地区农村“五荒”资源的开发利用,建 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项 目; 4.扶持开发式移民发展生产的项目。 第七条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 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具体范围是: 1.扶持以通水、通电、通路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解决贫困地区人畜饮水、农电线路和县、乡、 村道路问题; 2.扶持贫困户建设基本农田和山地综合开发项目; 3.适度扶持贫困地区的邮电通信事业。 第三章 安排使用原则 第八条 坚持扶持到户的原则。对国家下达我省的扶 贫资金要做到:资金落实到县,安排使用到县,扶贫任务 到县,解决温饱的责任到县。国家下达到县的信贷扶贫资 金,采取小额信贷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扶持到户。 第九条 项目管理原则。财政扶贫资金由省、地(市 )、县三级自上而下实行项目管理,信贷扶贫资金由省、 地(市)、县分级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条 配套使用、适当分工的原则。国家下达我省 的扶贫资金按照本细则明确的投向进行适当分工。在项目 安排中,各项资金要相互结合,配套使用,并落实责任, 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一条 分级监督检查的原则。国家下达我省的各 项扶贫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扶贫部门牵头,会同 同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及农行分支机构分级进行检查 、监督,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检查监督情况。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贫困县扶贫攻坚计划是安排使用扶贫资金 的重要依据。各级扶贫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本着 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扶贫攻坚 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 计委会同省财政、农行省分行根据贫困县(市)的贫困人口 数量和贫困程度以及当年计划解决温饱人口数量,并参照 上年资金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任务完成情况, 提出本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同 意后,下达各贫困县。 第十四条 使用扶贫资金的贫困县每年要按照不同的 资金类别,分别编制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扶贫资金项 目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贫困县扶贫攻坚规划、年度解 决温饱计划。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 小组审查同意后分别上报。 第十五条 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要以贫困户 为对象,以解决温饱问题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 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 划、统一设计、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 入,一片一片地开发,一批一批地解决温饱问题,并突出 重点,不搞平均分配。扶贫信贷资金,由农行直接与农户 建立借贷关系,将资金投放到户。要坚持“小额短期、整 贷零还、五户联保”的核心机制,确保下达的信贷扶贫资 金在本地连续使用3年。农行可实行不担保、不抵押的政 策。各级扶贫社要帮助贫困户做好项目选定工作,并自下 而上地编报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实行计划管理, 资金项目年度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 的方式。地(市)、县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支援不发达 地区发展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年度计划,于每年10 月底前上报次年扶贫贷款项目计划,各项资金项目年度计 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审批下达到位。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 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扶贫资金统一实行项目管理,每年安排计 划时,既要考虑地(市)、县项目年度计划的连续性、稳 定性,也要根据其经济发展和群众解决温饱情况以及资金 使用效益做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中的财政扶贫资 金由省、地(市)、县三级自上而下实行项目管理。项目 年度计划由各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各项资金的不同 要求分别编制,报省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审查,由省扶贫开 发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扶贫信贷资金由省、地(市)、县 分级实行项目管理。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由各县扶贫开发 领导小组审批立项。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加工业项 目要从严掌握,由地(市)立项,送农行省分行按照《中 国农业银行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察、评估、 审批和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各县要加强扶贫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搞 好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让项目等资金,不能让资金等 项目。项目的选择要按照当地扶贫攻坚任务和经济社会发 展计划进行多方案比较和咨询评估,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 势,提高扶贫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无偿扶助的项目实行申报制度,每 年年终以县为单位向所在地(市)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项 目实施情况和下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 报省主管部门。对于有偿扶持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 请,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评估论 证,于当年底做好次年度项目计划,并按规定权限逐级上 报项目主管部门,上报计划资金额度为当年下达有偿资金 计划的150%,为择优选项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要把扶贫资金落到实处,做到 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对于产生直接经 济效益的生产性开发项目,还要有具体的扶贫措施,明确 项目负责人的责权及奖惩办法。资金管理部门要按项目实 施进度核拨资金,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受援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技 术指导,培训技术人员。项目完工后,要由项目审批单位 进行验收,验收报告要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金由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 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及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扶贫部门下达的 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对资金进行拨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配套资金是扶贫资金的重要组成部 分。省上各有关部门和地(市)、县必须按照省扶贫开发领 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计划中的配套数额落实配套资 金,对不按规定匹配配套资金的地(市)、县和部门,省 上可调整项目计划和停拨资金,并调减下一年度投入该地 区的扶贫资金,调减下来的资金将安排给达到配套比例的 地(市)、县。 第二十六条 国家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要在财政预 算设立专户。对中央拨付的扶贫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单独 进行核算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建立健全扶贫 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形成顺畅的资金流转渠道。 第二十七条 省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扶贫开发 领导小组下达的扶贫资金年度计划,将资金下达各地(市 ),并逐级拨付到地(市)、县扶贫资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 挤占、截留扶贫资金和无故拖延资金拨付时间。对下达到 县的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实行八不准:一不准扣各种提 留款;二不准提高利率;三不准提前收息;四不准提前收 贷;五不准明贷暗收;六不准转移用途;七不准在实物投 放中变相加息;八不准违误农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建立完善的扶 贫资金约束机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项目完成后,要委 托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各级资 金项目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检查。 第三十条 加强扶贫专项贷款和财政有偿到期资金的 回收工作,努力盘活扶贫资金存量,并将资金回收计划完 成情况与下年资金的分配挂钩。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开发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是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的重要 保证。各级扶贫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以及 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社 会各界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建立健全扶贫资 金管理工作的约束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扶贫资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 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 。同时要加强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 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审计制度。各级审计 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 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做到每年对扶贫资金进行一次 全面审计。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 如数追回,并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部门和扶贫资金管理 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 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精神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扶贫资金之外的扶贫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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