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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06-25 16:00

 陕政发[1999]15号  1999年4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 抚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努力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 依法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优抚安置对 象的社会政治地位,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 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优抚安置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和问题。如优抚安置法规建设滞后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偏低,生活 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差距较大;一些重点优抚对象年 老多病,生活、医疗、住房难问题日益突出;优抚事业单 位基础设施差,难以保障重残、重病优抚对象的供养和治 疗;部分地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能及时落实到位;城 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等。为妥善解决当前 优抚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 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 知》(国办发[1998]7号)和去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拥军 优抚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优抚安置工 作的领导 优抚安置对象是为国家的解放和建设事业做出特殊贡 献的社会群体。优抚保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社会性 很强的特殊社会保障。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与国民经 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是优抚工作的基本任 务。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 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努力 增强特殊社会保障意识,切实加强对优抚安置工作的领导 。要把优抚安置教育作为全民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 重要内容,以广泛深入的拥军优属活动为载体,不断增强 广大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要按照“九五 ”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确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优 抚安置保障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制订具体 发展规划。特别要针对当前优抚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热点、 难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增加财 政投入,努力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 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各有关方面认真履行拥 军优属职责,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拥军优属政策,扎 扎实实抓好各项优抚安置工作的落实。 二、逐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优抚 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 的新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原则,区别 不同对象,明确各级政府和社会、群众各自的责任,逐步 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 形式的优抚保障制度。 (一)加大投入,积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 然增长机制。要逐步缩小优抚对象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 差距,必须加大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坚持上下结合、共 同负担的保障制度。对于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包括 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红军(含 红军失散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要认真落实民政部、财 政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其标准高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城 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的,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其标准达不 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补足。对于 地方政府负责保障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 人,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财力状况,逐年调整其定期定量 补助标准,从1999年至2003年的5年内,每年将 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月定补标准提高10元。在此基础上, 按照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定 期定量补助标准,使这部分人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生活水 平的提高同步增长。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所需经 费,由地市、县财政负担。 (二)全民动员,努力完善优抚保障的整体功能。各 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优抚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群众在优抚工作 中的重要作用。除老红军外的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的调整,以及优抚对象在住房、生活、医疗方面困难的解 决,均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以县为单位)统 筹安排落实。国定贫困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 省财政厅、民政厅要尽快制定分级负责和财政分级负担的 具体标准和办法。要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增长 ,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确保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上 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80%,并逐步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 人均收入水平。各地要积极研究制定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 办法,逐步开展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义务兵家属优 待金实行以县为单位社会统筹的办法,在有条件的县先实 行,再逐步推开。对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 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城镇享受抚 恤补助、现收入无保障、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 水平的优抚对象,也要适当给予优待,其优待标准应不低 于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的二分之一。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 ,要加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制定严格的管理 办法。 为增强优抚保障的实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努力创造条 件,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赞助和优抚对象自然减员 转入、优待金兑现结余等多种方式建立拥军优属保障资金 。要加强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管理,规范运作,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特殊困难和 扶持发展生产。 要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服务组织在拥军优属中的积极 作用。通过社区服务、家庭挂钩服务、送温暖活动等多种 形式,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各部门、各行业要认真落实 优抚对象的优先优惠政策,切实体现社会和群众对优抚对 象的特殊关怀和照顾。 三、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 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特点和 规律,积极探索政策法规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社会行为与 公民义务相结合的优抚工作新路子,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 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加大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的力度。要认 真落实医疗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对享 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乡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要按规定实报实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对享受国家抚 恤补助的孤老优抚对象、精神病复退军人的医药费,当地 政府要给予全免;对“三属”、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带病 回乡的复退军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当地卫生部门应根据 其家庭经济状况酌情给予减免,所需经费由县(市、区) 拨专款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职工 ,其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纳入统筹医疗体系,按有 关规定报销。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建立职工 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按有关规定对优 抚对象给予照顾。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优抚对象要 制定优惠政策,优抚对象可优先分配购买公有住房、优先 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对无房和住危房、漏房 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修缮住房补贴 ,并要组织群众帮工、帮料,限期帮助这部分人解决住房 难的问题。各地在开展扶贫攻坚活动中,要把优抚对象作 为重点扶持对象,列入扶贫攻坚计划,投入一定扶持资金 ,并从信息、技术、工商、信贷和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倾 斜,做到扶贫先扶优,力争通过3年时间的努力,使全省 优抚对象基本摆脱贫困。 要认真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做到按 时发放,不拖不欠。 (二)努力为优抚对象提供特殊社会保障。城镇企业 在用工制度改革中,当地政府要对优抚对象制定有效的保 护政策,保证“三属”、伤残军人和军人妻子等优抚对象 优先上岗;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时,劳动人事部门要优先安 排优抚对象再培训、再就业。农村在进行各类提留、社会 集资和安排义务负担时,对烈属、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在 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以及其它孤老、特困优抚 对象要给予减免,减免办法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原则上孤老、特困优抚对象不承担上述义务和负担。未 经优抚对象同意,不得强行扣除其抚恤补助费抵押各类提 留和集资。城乡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 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确保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能享 受双重保障。 四、进一步加快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发展步伐 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等是履行优抚保障的重 要优抚事业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各 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盘考虑,纳 入城乡建设规划统一实施。要针对优抚医院、光荣院设施 落后的实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步加大财政投入。 要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优抚事业单位的休 养人员和住院病员的生活标准。从1999年1月1日起 ,将优抚事业单位的休养人员和住院病员的伙食费标准由 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80元,所需经费按现 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积极鼓励优抚事业走社会化 的路子,对他们开展经营创收活动,要在政策上优惠、项 目上照顾、税收上减免、资金上倾斜,其创收所得资金主 要用于事业发展、改善住院病员和职工生活,充分调动其 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对于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 位,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分级 保护的原则,作出统一维修规划,报政府审定后由同级财 政安排维修保护费。在加大对优抚事业单位财政投入的同 时,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广开渠道 ,多方筹集优抚事业单位建设资金,不断改善优抚事业单 位的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 以捐资赞助等形式参与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推动优抚事业 单位管理工作社会化。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系统要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 的领导,努力探索适应新形势的安置工作新途径,扎扎实 实地做好新时期的安置工作。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 义务兵安置条例和陕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 则,继续贯彻“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坚 持“统一计划、分级负责”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的 原则,强化行政手段,进行指令性分配,依法保障城镇退 伍军人第一次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 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责任和 义务。必须依法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以任 何理由加以拒绝。各行业、各部门制定本系统用人用工计 划和下达增人指标时,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 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士兵。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 于“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 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的规定,对顶着不接、拖着不办、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 单位,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对有关领导者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予以处罚。同时不 免除该单位接收任务,责令其限期接收。 (二)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置工 作新路子。各地要逐步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保底 安置”的范围,实行安置计划的指令性与用人单位、安置 对象双向选择的市场性相结合的办法,对热点部门要逐步 采取平等竞争、择优分配的办法安置,调动各方面的积极 性,加快安置进度。要继续把向非国有企业分配城镇退役 士兵作为拓宽安置渠道的重点工作来抓,适当组织跨县( 区)、地(市)易地安置,试行用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经 济手段进行调控。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对有些安置难度较大或愿意承担安置任务 的单位,经报请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实行安置义务 有偿转移。由当地安置部门负责,从转移单位按每人3- 5万元(即安置就业时所需的生产工具、劳动资料的费用 )标准计算转向接收单位,也可转向退役士兵本人,当地 政府不再分配工作。提倡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 愿要求并经批准自谋职业的,保留其1年的安置资格,有 关部门要在贷款、税收、征地等方面给予优惠,提供方便 条件。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搞好待分配期间 的管理教育。各级财政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要求, 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 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增强择 业上岗的竞争能力。要切实抓好农村籍退伍军人的安置。 认真贯彻实施《培训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 ,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适应劳动力和人才市场 发展需求,注重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建立和完善“育才、 荐才、用才”服务机制,推动这项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 方向发展。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给优抚安置工 作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 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优抚安置工作,按照本通知精神制 定出具体的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把这一特 殊的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省 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市要 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报省民政厅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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