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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5 16:00
 国办发[1999]25号 1999年3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 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1999年3月8日)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 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各地区、各 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加快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确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强事故 隐患监控、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安 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近一个时期以来,部分 地区和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重大伤亡事故时有 发生。为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现 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重要指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 (一)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 列重要指示,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都要 认真贯彻落实。1999年我们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50周年,迎接澳门回归祖国,搞好安全生产具有特殊的 意义,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安全生 产工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从讲政治、保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对人民 负责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安全生 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骄傲自满情绪和侥幸心 理,切实把预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常抓不 懈,努力减少人员伤亡,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 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安全 生产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在 机构改革和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只 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加强和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 伍,尤其要加强和稳定基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同 时增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大技术进步力度。 (三)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和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国家监督和行业管理。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职工 劳动条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法定 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 产全面负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建 设和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特别要加强交通运输、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 筑、林业、商业、文化娱乐和易燃易爆危险行业的安全 监督检查;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安全设施不配套、工程建 设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 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不允 许出厂和使用;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环 节的监督检查;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检查、评 估和监控;加强企业重大危险设备、设施的安全认证和 企业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管理。开展行之 有效的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调整经济结构,对事故 隐患较多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综合治理,按照国家的统一 部署,坚决按期关闭非法开采、布局不合理和不具备基 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矿井;整顿和关闭技术落后、 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的“五小”企业(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火 电厂和小炼钢厂)。 (三)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和制度建设。要在目前已 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制 度的补充、完善。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 实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提高全社 会的安全意识 (一)各级宣传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宣 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对违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进行曝光,用 典型事例教育广大职工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提 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大、中、小学也要适当 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开展每年一次的全国 “安全生产周”活动。 (二)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 产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企业员工 特别是务工农民,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或培 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 专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四、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 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 及时传递。凡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国 家经贸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中,特大事故要立即报 告国务院。对重大、特大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 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并及时进行处理 。对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必须 按照有关规定坚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经贸委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特大事故 调查结果进行批复结案等工作,重大事项请示国务院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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