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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08-06-25 16:00
 国办发[1998]108号 1998年7月21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 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教育部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批准 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1998〕5号),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 部。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 成部门。 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2.普通高等学校序列中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 高等学校的指令性招生计划逐步改为指导性计划;成人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制订。 3.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 订。 4.将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批权,下 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5.将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批权和已 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 点的审批权,下放给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6.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 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7.将组织中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 等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审批工作,交给中国科学技术协 会承担。 8.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 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 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 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9.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副校级(不含副校级)以下 领导职务任免管理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10.已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 可自行审批本单位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点。 11.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批 权,下放给已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和有 关科研机构。 12.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和教育 部有关规定制定的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法,由学校报当 地房改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部,对外保 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牌子。 2.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由教育部负责,重大事项请示 中央宣传部。 3.将人事部承担的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 出的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 4.在中央本级财政中,教育部直属院校的经费预算 (含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确定后,由教育部安排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确定非教育部直属院校的基建 投资项目时要征求教育部意见;中央教育费附加及各项 教育专款的使用,由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提出方案、联 合下达。 5.有关国际援助和外国政府贷款中教育合作项目的 立项、审批后的具体管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 单位申请的项目经批准后,由教育部负责指导执行;省 、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教育单位申请的项目经批准后, 由教育部负责行业指导。 6.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部指 导。 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 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 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 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 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 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 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 、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 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 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 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 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 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 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 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 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 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 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 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 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 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 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 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 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 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 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 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 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 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 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 ,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 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 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 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 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 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 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 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 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 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 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 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 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 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教育部设18个职能司(厅、室)。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 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 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 信访、保卫等工作。 (二)研究室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 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 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 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 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 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 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 )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 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 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五)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 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 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 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 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六)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 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 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 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 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 、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 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 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 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 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 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八)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 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 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 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九)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 并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 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 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 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一)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 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二)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 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 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 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 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三)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 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 业生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 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四)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 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 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 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 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 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五)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 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 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 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 ;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六)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 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 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 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 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 的研究与应用。 (十八)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 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 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 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 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 四、人员编制 教育部机关行政编制为470名。其中:部长1名,副 部长4名,总督学(副部级)1名,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 会主任(副部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5名(含副总督学 2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领导职数3名,中国联合 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领导职数2名和机关党委 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 关规定另行核定。  五、其他事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全国委员会秘书处仍设在教育部,其行政编制包括在教 育部行政编制总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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