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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扫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  陕政发[1999]7号 1999年3月16日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和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是国 家确定的本世纪末必须实现的目标,也是我省教育事业的 重中之重。今年是扫盲工作的关键一年,全年要扫除15 万青壮年文盲,使我省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3%左右,脱 盲学员巩固率保持在95%以上。为保证各项目标任务顺 利完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切实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 扫除文盲是政府行为,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主要 领导同志要对扫盲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当好参谋 和助手;政府领导班子要定期研究解决扫盲工作中存在的 困难和问题。为了加强对全省扫盲工作的领导,省扫盲工 作指导协调小组增加公安、民政和统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同时,成立省扫盲工作迎检领导小组。各地(市)、县 (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  二、坚持自查与分级抽查相结合,把扫盲工作落到实 处。 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扫盲复查工作,认真按照省上验 收时提出的问题查漏补缺。各地(市)要指导县(市、区 )搞好检查,省上将在适当时候进行不打招呼的随机检查 。对工作不力、做表面文章、应付检查的县(市、区), 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曝光,并追究有关 领导人的责任。  三、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优势,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 各级妇联、共青团组织要深入开展“双学双比”、“巾 帼扫盲”活动,继续实施大中学生扫盲自愿者行动计划; 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脱盲人员户籍文化程 度的变更登记工作;统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提供1990 年第四次人口普查,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以及近 几年扫盲抽样调查的有关数据,并写出分析报告;民政、 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做 好丧失学习能力人员的鉴定工作;农业、林业、文化等部 门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扫盲和扫盲 后的继续教育工作。  四、坚持认识到位、宣传到位和投入到位,保证扫盲 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扫盲工 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抓好扫盲工作,树立长期 作战的思想,绝不能有任何松懈情绪。要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都要开辟专栏或板块,宣传各地扫盲工 作的成就、经验和先进典型。各有关部门要将国务院《扫 除文盲工作条例》中的验收标准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扫 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编印成宣传手册或宣传画送到农 民手中。在公路、街道、田间院落要刷写永久性扫盲标语 ,使扫除文盲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做好今年扫盲 工作,省财政从今年教育事业费中列支200万元专款, 各地(市)、县(市、区)都要根据规定足额落实扫盲经 费。除财政列支专款外,农村教育费附加的5%也必须坚 决落实。各地在自查和抽查时,要注意把经费投入作为一 项重点内容。  五、进一步完善扫盲工作制度。 为及时掌握各地扫盲 工作动态,加强对全省扫盲工作的宏观指导,各地要继续 坚持扫盲工作报告制度。从3月份起,各地(市)每月都 要向省教委报告一次扫盲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实行奖惩 制度,在扫盲迎检工作中,哪个县出了问题,哪个县的主 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要承担相应责任。对在扫盲工 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政府、部门或个人,省 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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