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8]100号 1998年7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信息产业部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
发〔1998〕5号),组建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是主管
全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国民
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破除垄断、保护竞争与
权责一致的原则,对信息产业部的职能进行调整。
(一)划出和转移的职能。
1.将原邮电部的邮政行业管理职能、邮政网络建设
与经营管理的企业职能,交给国家邮政局。
2.将原邮电部的国家电信主干网建设与经营管理的
企业职能,交给电信企业或企业集团。
3.将原邮电部、电子工业部的工业、物资、施工企
业的经营管理职能,下放给企业,实行政企分开。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行政职
能,并入信息产业部。
2.将原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行政职
能,并入信息产业部。
3.将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含有线
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广播电视传输
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行政职能,交给信息产业部。
4.将原航天工业总公司制订通信广播卫星网络发展
规划和技术体制的行政职能,交给信息产业部。
5.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卫星轨道位置的
国内协调职能,交给信息产业部。
6.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参与的管理公众通信业务资
费、制订基本通信业务收费标准的职能,交给信息产业
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信息产业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
总体规划,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
,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
(二)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
法律、法规,发布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
(三)统筹规划国家公用通信网(包括本地与长途电信
网)、广播电视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军工部门和
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并进行行业管理。
(四)组织制订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
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制订广播电视传
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负责通信网络设备入网认证
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指导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
与管理。
(五)负责全国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通信网
码号和域名、地址等公共通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负责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
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
电波秩序。
(六)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必
要的经营许可制度,进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公平竞争
,保证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制订通信网之
间互联互通办法和结算标准并监督执行。
(七)制订通信与信息服务资费政策,确定基本邮政
、电信业务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
(八)负责组织党政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管理国家通信网络监控调度中心和国际通信出入口局
;组织协调党政专用通信、救灾应急通信和其他重要通
信;保障国家通信与信息安全。
(九)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信
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调
整,指导国有企业重组、组建企业集团;合理配置资源
,防止重复建设。
(十)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
科研开发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
化、吸收、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扶植民族工业
。
(十一)对军工电子实行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军工电
子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与军队及国防科学技术
工业委员会的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十二)研究制订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规划,协助业
主推进国家重点信息化工程;指导、协调与组织信息资
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
普及教育。
(十三)组织与指导主要邮政、电信企业的财务汇总
、缴拨与清算;协调邮政、电信企业的经营关系,按国
家规定组织对邮政和电信普遍服务的补贴;按照管理权
限,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
(十四)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订政府间协
定,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处理政府间相关事
宜。
(十五)研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通信与
信息政策,处理有关事宜。
(十六)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十七)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邮政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信息产业部设13个职能司(厅、局)
:
(一)办公厅
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司局的工作关系,承
办部重要会议;负责信息、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公共
关系工作;负责部领导的秘书事务,部机关文书、档案
、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及其
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综合性政策及重大改革方案;组织起草信
息产业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
政复议工作;拟定通信对外开放政策;研究对香港特别
行政区及澳门、台湾通信与信息政策,处理涉香港特别
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宜。
(三)综合规划司
研究拟定振兴电子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的
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基础电信网、计算机
信息网、广播电视网和各种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公
用网与专用网、服务业与制造业的协调发展;合理配置
资源,防止重复建设;按规定管理国家预算内建设基金
;指导技术引进、利用外资和对外合资、合作工作;组
织编制通信与信息网络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对通信与
信息网络建设市场实行宏观管理;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发布行业信息。
(四)科学技术司
跟踪研究国际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制订科技发展规
划和技术政策;组织协调制订公用电信网技术体制标准
和网络编号规划;组织制订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
制与标准;协调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推进科研成果产业
化;负责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电子信息技术标
准、计量和情报工作。
(五)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研究拟定企业改革方案,指导企业改革、改组、改
造和企业管理,协调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发展
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
略性改组;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与分析;预
测年度主要发展指标;对电子信息产品市场进行宏观管
理;协调电子信息技术产品进口管理。
(六)电信管理局
研究拟定电信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依法对电信
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普遍服务,
保护国家和用户利益;负责审批和发放通信与信息服务
的经营许可证;负责服务质量监督与价格监管;制订电
信网之间互联互通与结算办法并监督实行;负责通信网
码号资源的分配与管理;管理因特网域名、地址与国际
协调;负责电信网络设备互联互通标准认证和电信终端
设备进网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党政专业通信网的建设与
管理;管理国家通信网络监控调度中心、国家通信出入
口局和因特网安全监控中心;指挥协调救灾应急通讯及
其他重要通信;组织研究国家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
并提出对策。
(七)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
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
制订通信财务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制订主要邮政、电
信企业的财务汇总、缴拨及企业间清算的规章制度;协
调邮政、电信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按国家规定组织普
遍服务补贴和对邮政的补贴;制订通信与信息服务的资
费政策和基本邮政、电信业务收费标准;管理国家预算
内资金。
(八)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
研究拟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中长期发展
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协调重大
系统装备和微电子等基础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
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
的国产化;编制行业投资指南;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
广应用。
(九)军工电子局(特种电子装备局)
负责军事电子科技工业(以下简称军工电子)的行业
管理。根据国防工业的需要,研究提出军工电子的发展
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编制、下达军工电子装备
的预研、试制和生产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年度计划及各
类专项计划;管理军工电子科研试制费、国家预算内军
工电子建设基金及有关专款;组织协调军工电子重点系
统装备与基础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配套工作;负责军工
电子标准化、计量、情报、质量、安全、保密和科研成
果等管理。
(十)信息化推进司(国家信息化办公室)
研究制订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指
导各地区、各行业的国民经济信息化工作;协助业主推
进重大信息化工程;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国软件产业的发
展;研究制订有关信息资源的发展政策与措施,指导、
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推动信
息化普及教育。
(十一)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
制定无线电频谱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频谱资源;负
责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指配与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管
理和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
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卫星轨道位置
协调;根据授权参加有关国际无线电会议,负责涉外无
线电管理工作。
(十二)外事司
负责组织参加信息产业的国际组织;组织协调政府
间协议的签订与落实,处理政府间有关通信与信息事宜
;研究信息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归口管理对外
合作与交流;按分工权限,负责出国项目、团组与人员
的审批与管理。
(十三)人事司
按照管理权限,管理人事工作;负责信息产业系统
专业人才预测、规划、培训、智力引进、人才交流和专
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
动工资工作;指导本系统人事、教育和劳动工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信息产业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20名。其中:部长1名
,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
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
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关于地方信息产业机构的领导体制另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