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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户籍管理工作实施四项新规定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为使户口管理制度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我省对户口管理工作实施四项新的规定: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凡在规定时间内出生的新生婴儿,可在父亲或母亲 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落户,不得作任何限制。
  二、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政策。对要求到配偶所在城市落户的,按年满30周岁、结婚满 5年、共同居住3年以上等条件,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三、关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问题的政策。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 可申请到城投靠子女;多子女者可自行选择所投靠者。对因工作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 的人员,需返回原工作所在地或到原籍投靠配偶子女者,优先予以解决。 
  四、积极做好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城市 落户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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