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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流通秩序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流通秩序的决定

时间: 2008-06-25 16:00
 陕政发[1999]2号 1999年1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工业关井压产、调整结 构的重大决策,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商品 市场,保障我省国有骨干煤矿生产正常进行、矿区社会稳 定和各类煤矿的健康发展,使煤炭工业更好地为全省经济 建设和群众的脱贫致富作贡献,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 进一步依法整顿煤炭流通秩序。 一、对全省合法生产的煤炭资源由省煤炭运销集团公 司实行统一组织销售。凡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在 省上下达的年度生产控制计划内所生产的煤炭,由省煤炭 运销集团公司按照联合销售的框架统一收购,一个渠道销 售结算。国家明令关闭的716处矿井及1998年底仍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其它各类煤矿,禁止生产和销售 煤炭。 二、省直属电厂及省内的网局电厂发电用煤,统一由 省电力燃料主管部门向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订购,各电厂 不得自行采购。凡电力部门或电厂自行采购的煤炭,由省 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计量站查验票据并登记数量,报由 省物价局收取价差的1.5倍,上缴省财政。 三、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由省物价局对煤炭生产 企业实行全省煤炭坑口统一定价,按质论价,同质同价。 销售企业省内实行合理利润的顺价销售;出省煤炭实行放 价销售,由营销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同时,对省 内发电用煤的价格按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继续执 行政府指导价。 四、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工业产 品销售和扩大使用地产品的通知》(陕政发[1998]40号) 精神,全省用煤单位应按同等优先的原则使用本省煤,以 支持我省煤炭行业脱困。实行煤炭进省准入管理制度。除 冶金主焦煤、化肥及民用无烟煤等品种经省煤炭运销领导 小组审批可调入外,对未经批准进入我省的煤炭,由省煤 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计量站核收价差的1.5倍,上缴省 财政。 五、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要努力发挥联合销售的优势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促进陕煤 出境到缺煤地区销售,大力开拓省外、国外市场,扩展市 场空间。 六、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省煤炭运销领导 小组制定的《关于煤炭铁路运输计划申办的暂行规定》, 配合铁路部门,严把铁路运煤计划申报关。要认真清理和 建立健全各级煤炭计量站,做到全面合理布点,进行规范 化管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今后凡地(市)、县新设立 煤炭计量站,由各地市煤炭运销公司报省煤炭运销集团公 司,由集团公司汇审后报省政府审批。 七、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要根据省内外煤炭市场的需 求,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全员全程营销,认真做到管住煤 源,规范市场,服务用户,提高效能。要加强煤炭销售队 伍的建设,引导职工增强市场意识,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和 驾驭能力。同时,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法经营,秉公 办事,努力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知名度。 八、为了强化煤炭运销工作管理,省煤炭运销集团公 司要加强对各地(市)、县、各矿务局(矿)运销公司领 导班子成员的考核,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 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管理水平,上下一心,努力工作, 确保全省煤炭运销工作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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