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9]5号 1999年1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
定》(中发〔1995〕5号,以下简称中央5号文件)下发以
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围绕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
目标,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当前,农
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充
裕,棉花、化肥流通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市场多元
化的格局已经显现。亿万农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有力的
组织和正确的引导。但是,目前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不
活,为农服务功能不强,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
损不断增加,难以适应农业和农村新形势的要求。必须
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供销
合作社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最突出的几个问题。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合作经济方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
问题
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随着农村改革的
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
削弱。中央5号文件提出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
济组织,指明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对此,要坚定
不移。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逐步推进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
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当前最
重要的是针对供销合作社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扭转效
益下滑、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清理整顿社
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通过改革,使供销合作
社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更好地为农
服务,为进一步发展合作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改造基层社,创造条件逐步办成农民的合作经
济组织
基层社应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
要通过清产核资,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
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事会、监事
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
享。基层社要完善经营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
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对扭亏无
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基层社的国
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
基层社要努力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
增强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
,从当地实际出发,围绕农业生产的主导产业和骨干产
品,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联成一体,带领千家万
户农民走向市场。要尊重农民意愿,凡农民需要的商品
和服务,都要积极组织经营。对国家专营商品,专营部
门应尽量委托基层社在农村代购代销。
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
的城镇网点设施,办好消费合作社。
三、进一步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
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
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
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
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
进行各种行政摊派。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
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
并确保兑现。银行也要加强资金监管,纠正多头开户问
题,确保资金安全。
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
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
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
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
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
相互协作,平等竞争。
县联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县
联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发展为
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
实力。县联社的理事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
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经
费来源仍维持现行渠道。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
)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
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
四、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搞活社办企
业
社办企业要围绕扭亏增盈加快改革步伐,坚持从实
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但必须保护出资人权益
,不准无偿量化并分掉社有资产。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
,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层层负责
的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
配办法。要大力精简富余人员,减少费用开支。社办企
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要
着力挖掘现有企业潜力,杜绝盲目铺新摊子。对现有扭
亏无望的企业和项目,要下决心停办和退出,尽量减少
损失。
各级供销合作社棉花经营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自负盈亏;要通过调整收购
网点,减少流通环节和流通费用;要彻底实行政策性业
务和经营性业务、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严格分开。农业
发展银行对棉花收购资金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
户,不许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不得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承担的储备棉任务,要
严格核定储备费用和贴息数额并及时拨付;超出核定的
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
备棉安全。鼓励产棉区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发展棉花合
作组织,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具备条件的棉花合作
组织可直接与大型纺织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实现
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
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要适应化肥市场逐步放
开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努力改善为农服务,在市场
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和地方委托农资企业承担储
备任务,要核定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数额。农资企业经
营化肥购销业务发生的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要
与化肥生产企业加强营销联系,县以下供销合作社要积
极兴办农资专业合作社,并可与当地农技站、土肥站、
植保站实行联合服务,优势互补,利益联结,联合兴农
。
五、清理社员股金,消除金融隐患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
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中清理整顿股
金的有关政策,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根
据股金的来源、期限,在三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
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供销合作社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
。对经营不善、支付困难的基层社,县联社要及时向当
地政府报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
的挤兑风险。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要根据国家的金融政策
尽快修订股金管理办法。
六、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
为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供销合
作社亏损挂帐,国务院决定成立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
理核查小组,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进行全
面清理、核查,并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
担”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根据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
清理核查小组统一制定的方案和表格,据实填报亏损数
额和亏损原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各级政府要全力协
助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做好清理、核查工
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