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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08-06-25 16:00
  国发[1999]5号 1999年1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 定》(中发〔1995〕5号,以下简称中央5号文件)下发以 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围绕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 目标,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当前,农 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充 裕,棉花、化肥流通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农村市场多元 化的格局已经显现。亿万农民走向市场迫切需要有力的 组织和正确的引导。但是,目前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不 活,为农服务功能不强,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 损不断增加,难以适应农业和农村新形势的要求。必须 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供销 合作社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最突出的几个问题。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合作经济方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 问题 发展合作经济,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随着农村改革的 深化和经济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应当加强,不能 削弱。中央5号文件提出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 济组织,指明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对此,要坚定 不移。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逐步推进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要从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 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当前最 重要的是针对供销合作社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扭转效 益下滑、亏损增加、经营萎缩的被动局面,清理整顿社 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通过改革,使供销合作 社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更好地为农 服务,为进一步发展合作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改造基层社,创造条件逐步办成农民的合作经 济组织 基层社应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 要通过清产核资,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 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事会、监事 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 享。基层社要完善经营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 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对扭亏无 望、资不抵债的基层社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基层社的国 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 基层社要努力开拓城乡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 增强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 ,从当地实际出发,围绕农业生产的主导产业和骨干产 品,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联成一体,带领千家万 户农民走向市场。要尊重农民意愿,凡农民需要的商品 和服务,都要积极组织经营。对国家专营商品,专营部 门应尽量委托基层社在农村代购代销。 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利用现有 的城镇网点设施,办好消费合作社。 三、进一步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 扶持和监督,但不得干预供销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 供销合作社结构调整、企业改革、再就业工程等需要政 府组织协调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要切实保护供销 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允许随意下达政策性经营任务和 进行各种行政摊派。今后凡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从事政 策性业务,都要事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 并确保兑现。银行也要加强资金监管,纠正多头开户问 题,确保资金安全。 各级联社在经济上独立承担责任,除国家委托的政 策性经营任务外,上级联社不对下级联社下达经营任务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 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 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 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各级联社所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 相互协作,平等竞争。 县联社在发挥供销合作社作用中处于关键环节。县 联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发展为 农业产业化服务的龙头企业,提高效益,增强为农服务 实力。县联社的理事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 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经 费来源仍维持现行渠道。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 )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 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 四、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搞活社办企 业 社办企业要围绕扭亏增盈加快改革步伐,坚持从实 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但必须保护出资人权益 ,不准无偿量化并分掉社有资产。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 ,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层层负责 的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 配办法。要大力精简富余人员,减少费用开支。社办企 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要 着力挖掘现有企业潜力,杜绝盲目铺新摊子。对现有扭 亏无望的企业和项目,要下决心停办和退出,尽量减少 损失。 各级供销合作社棉花经营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自负盈亏;要通过调整收购 网点,减少流通环节和流通费用;要彻底实行政策性业 务和经营性业务、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严格分开。农业 发展银行对棉花收购资金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 户,不许挤占挪用收购资金,不得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承担的储备棉任务,要 严格核定储备费用和贴息数额并及时拨付;超出核定的 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 备棉安全。鼓励产棉区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发展棉花合 作组织,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具备条件的棉花合作 组织可直接与大型纺织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实现 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 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要适应化肥市场逐步放 开的要求,转变经营机制,努力改善为农服务,在市场 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和地方委托农资企业承担储 备任务,要核定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数额。农资企业经 营化肥购销业务发生的亏损,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要 与化肥生产企业加强营销联系,县以下供销合作社要积 极兴办农资专业合作社,并可与当地农技站、土肥站、 植保站实行联合服务,优势互补,利益联结,联合兴农 。 五、清理社员股金,消除金融隐患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 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中清理整顿股 金的有关政策,对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股金,根 据股金的来源、期限,在三年内分期转退,平稳过渡。 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供销合作社一律不得吸收新股金 。对经营不善、支付困难的基层社,县联社要及时向当 地政府报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 的挤兑风险。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要根据国家的金融政策 尽快修订股金管理办法。 六、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 为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供销合 作社亏损挂帐,国务院决定成立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 理核查小组,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亏损挂帐进行全 面清理、核查,并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 担”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根据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 清理核查小组统一制定的方案和表格,据实填报亏损数 额和亏损原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各级政府要全力协 助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做好清理、核查工 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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