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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08-06-25 16:00
陕政发[1999]59号 1999年10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经贸委、人事厅、计委共同拟订的《陕西 省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试行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和国有资本金管理,强化企业财务监督,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所有、分级 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有助于加 强国有企业监管,促进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又可为科学评判企业经营者业绩 提供客观依据;同时,实行企业效绩评价方法,有助于强化对企业的外部监管,是各 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间接管理的有效手段,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新型政企关 系的要求。因此,在我省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对加强国有企业监管,促 进全省国有经济运行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市和省上有关部门要按 照统一部署,扎实细致地组织好试点工作,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 奠定基础。对试点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等部门汇报。 陕西省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试行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 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财统字[1999]2 号)(以下分别简称《规则》、《细则》)和《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效绩评价 工作的通知》(财统字[1999]9号)精神,搞好我省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试行工 作,特制定本方案。  一、试行工作的基本任务 企业效绩评价试行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试行探索方法,积累工作经验,锻炼工 作队伍,掌握评价技术和方法,协调和理顺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为今后全面开展效 绩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二、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企业效绩评价的组织机构 考虑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涉及部门多,为利于工作协调和推动评价结果的利用,成立 全省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王树汉(省财政厅副厅长)
  副 组 长:王中新(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王浩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统计评价处  省财政厅工交处 省财政厅商贸处 省经贸委财金处    省人事厅稽查特派员办公室   省计委财金处 办公室设在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统计评价处。 (二)企业效绩评价的实施机构  企业效绩评价的实施机构由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组成。评价工作组由评价领 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同志组成;专家咨询组由省委组织部门、省政 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推荐在企业管理、技术经济、法律、财会等方面有 较高造诣和在我省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专家组成。  三、试行评价范围和方法  (一)评价试行范围本着点面结合的原则,省上在省纺织工业总公司、省医药总 公司、省电子局选择列入省政府国有企业改革重点的4户企业组织试行,各地市都要 结合本地改革实际选择2—3户企业组织试行。同时,省上还要重点抓好2—3个地 市的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以取得经验,推动全省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开展。  (二)试行评价方法  考虑试行工作涉及评价企业户数较少,主要试行单户企业的综合评价。为便于比 较,采用全国统一颁布的标准值和全省测算的标准值,各地市原则上不使用本地测算 的标准值。  四、试行工作时间安排  1、前期准备(1999年11月底前) (1)完成评价前的工作组织和物质技术方面的准备工作; (2)制定《陕西省国有企业效绩评价试行方案》; (3)开展业务培训。 2、组织实施(1999年12月底前) (1)下达评价通知书,企业准备基础资料并按评价要求自评;  (2)核实基础资料,组织实施评价,撰写评价报告。  3、工作总结(2000年1月底) (1)向省政府有关部门、评价企业提交评价报告。 (2)全面总结评价工作,向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上报评价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将其列入本地区、本部 门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抽调业务素质好和协调能力强的业务骨干,精心组织,狠 抓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试行工作存在的问题,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稳步开展。 (二)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规则》、《细 则》所规定的组织原则、指标体系和操作程序,严格遵循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认真 审核评价基础资料,确保评价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排除主观影响,保持评价结果的独 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各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经贸、人事、计委等部门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 ,共同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开展。各地市、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联合组织评价的 方式进行,评价范围要在部门间相互通气,评价结果要做到部门间共享,避免工作重 复和增加企业负担。 (四)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注重评价结果的利用价值,注意把评价结果与当前国 有企业各项改革结合起来,为政府经济决策、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国有资本金管理和 财务监督及经营者任免提供参考。 (五)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 由向企业收取费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陕西省经贸委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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