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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

时间: 2008-06-25 16:00
陕政发[1999]61号 1999年11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路法修正案已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费改税工作即 将实施。由于一些人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片面理解,严重地影响了我省公路养路费、 客货运附加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公路规费”)的征收。为了维护正常的 公路规费征收秩序,确保全省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需要,现就当前公路规费征收工 作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修改后的《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 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公路规费 仍按照现行办法征收,不是滥收费。本省和外省调驻我省的汽车、摩托车、轮式拖拉 机等机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必须按照现行规定向车籍所在地交通征稽和运政管 理部门缴纳公路规费。对费改税前漏缴、欠缴的公路规费,改革后要如数追缴,同时 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处罚。对车主预缴部分,在国务院关于“费改税”的办法实施 后予以退还。  二、各级交通征稽、运政机构和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费改税的认识,忠于职守。 要理直气壮地继续抓紧抓好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加大征管和稽查力度,按照《陕西 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的规定,清理欠费,依法打击偷、逃、抗缴公路规费的行为。  三、各级政府要一如既往地支持交通运政机构及其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为征费稽 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省内各级新闻单位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全面、正 确地宣传报道“费改税”,支持公路规费的征收。  五、各级公安、农机、财政、物价、审计、城建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 助交通征稽和运政机构做好公路规费征稽工作。对涉及公路规费清缴的案件,要依法 提请司法机关受理、审查和执行。凡协助征稽运政机构收回拖欠、偷逃公路规费的单 位和个人,征稽运政机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六、拒绝、阻碍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谩骂、殴打征稽人员的,要依法 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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