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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作如下修改:  1、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 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 国政府贷款。”
  2、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 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3、删去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在制定将公路和车辆收费改为征税的实施办法时,应当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 ,确定合理的征税幅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增加农民负担;同时防止增加车辆用油以外 的其他用油单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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