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9]75号 1999年8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简称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
、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
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卫生部 国家工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999年7月29日)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的特殊商品。大力加强药品行业管理,坚决纠正医药
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合理控制社会医药费用水平,促进经
济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要
求,在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多方
面的原因,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还相当严重,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此,党中
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决定把继续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作为全国纠风专项治理的一
个重点,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确保
这项工作抓出明显成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
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目标要求是,坚决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
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
〔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的规定,从严刹风整纪,实行标本兼治。通过进一步整顿
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严格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加强卫生医疗单位对药品的管理等措施,有
效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价格、购销秩序,切实减
轻社会医药费用的不合理负担,为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为此,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坚决依法取缔除中药材专业
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包括以药品展销中心、药品信息中心、保健品批发市场、中
药材市场等名义变相开办的药品集贸市场);坚决关闭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兴办
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严禁中药材专业市场出售中药饮片、中西成药和国家限制销售的中药
材。
(二)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药品生产、经营
企业;坚决纠正出租或转让证照、超证照范围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对药品经营企
业重新换发证照,切实解决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问题;个体经营者经批准可以从事药品
零售业务,但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和批发业务(不含经批准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中药材批
发业务)。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批办新的药品批发企业。对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以
及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同样要按规定进行认真整顿。
(三)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坚决查处医药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开具虚假发票,以及采
取给予和收受促销费、宣传费、科研劳务费、临床劳务费等手段进行药品购销的违法行为
。采取措施,切实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凡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药品的零售单
位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执行;其他药品按照购进价格和政府规定的差率,由经营者
和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在购销过程中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以低
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药品。
(四)加强卫生医疗单位对药品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从非法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严格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切实纠正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私自购销药
品或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坚决实行医药“分开核算
、分别管理”的制度。
(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刹风整纪、从严治标的同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进
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研究解决
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所涉及到的深层次问题。要改变长期以来处方药只能在医院
药房购买的做法,允许患者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药品。要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
整步伐,解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加工能力问题,提高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努
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管理科学”的医药流通体制。
二、实施的方法与步骤
(一)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发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
,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尽快把这项工作有声势、有力度地开展起来。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
宣传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各级领导
和广大人民群众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治理工
作。各级物价、经贸、卫生、工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
群众的投诉,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二)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和自查自纠。各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取缔本地区现有的非
法药品集贸市场,关闭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对经批准开办的中药
材专业市场要认真进行整顿和规范。同时,要对本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中有关证照、产品、
价格、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
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对1998年以来的药品购销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些
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问题较多、进展迟缓的地方和单位要进行重点督促,限
期整改。
(三)组织好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治理的目标要求和工作重点
,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抓住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
,特别是要组织力量对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取缔工作的落实情况和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整顿情
况进行逐个检查,一抓到底。国务院纠风办拟在适当时候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
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开展清理整顿和
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情况以及对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予以通报。
各地区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和进行检查的工作应于1999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并将有关情
况书面报告国务院纠风办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向国务院提交专题报告。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切实加强领导。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是一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难度大的工作,一定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由国
务院纠风办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
门和单位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同时,
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治理整顿药品生产和
经营的秩序;国家计委负责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卫生部负责加强对医疗单位药品和医疗服
务行为的管理;国务院纠风办负责搞好必要的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将这项工作纳
入政府的目标管理,明确一位领导主管,建立相应的组织形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
度负责的精神,站在全局的立场上,自觉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保证国家法律和政令
的畅通。
(二)正确掌握政策界限,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在清理整顿中,对于主动查找并纠正
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对于通过上级检查或群众举报、投诉揭露出
来的问题要从严查处;对于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继续制售假劣药品和收受回扣
的,要从重惩处,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对于治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那些可能影响工作进程和社会安定
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三)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跟踪了解、掌握治理工作动态
,及时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尤其要重视和
总结推广从改革入手、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不正之风的新鲜经验,加强具体指导,推动治
理工作健康有序、扎实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