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1999]59号 1999年9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体育运动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
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健
身气功活动的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有分管领导人具体负责,做
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职尽责,细化管理措施,加
强检查指导,确保健身气功活动沿着规范化的道路健康发展。
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政府:
近些年来,我省群众性健身气功发展很快,据调查,截止目前,全省有60余种气
功功法,经常参加气功活动的群众达五六十万人。随着社会气功活动的广泛开展,一
些不良现象滋生蔓延。有的借开展气功活动之名进行愚昧迷信活动,给“大师”修庙
、修坟等神化功法创编人,诈骗钱财;有的非法建立跨地区组织,搞上下垂直领导;
有的借气功活动之名,搞所谓“会功”、“弘法”,进行非法聚集,影响社会治安。
为引导健身气功活动健康发展,加强对社会气功活动的规范化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行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开展有益于人民群众身
心健康,有益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气功活动。反对愚昧迷信,讲究科学练
功,不得神化功法创编人。
二、成立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核准,报经民政部门依法审核
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经核准登记的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均为独立的法人组织、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不得形成垂直的或变相的垂直领导关系。任何地区不得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气功社会
团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气功社会团体,要依法处理。
三、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开展活动,不得
借气功活动之名进行“会功”、“弘法”、“带功报告”、“贯顶”或其他类似的活
动。
严禁组织跨地区的气功活动。对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禁止在党政军机关、新闻机构、外国代表机构与国宾下榻处和航空港、车站、港口
等重要场所以及重要广场、街道进行健身气功活动。
四、出版健身气功功法音像制品、书刊和其它宣传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出版、经营、散发宣扬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和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气
功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不得制作、经营、散发标明具有气功功法效力的物
品。
对于以前出版、经营的与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气功书刊、音像制品和一切宣传品,
一律上交销毁。
五、任何气功组织和个人不准在中小学校进行健身气功活动或组织中小学生练习健
身气功。
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要结合深入揭批“法轮功”,广泛开展法制宣传
教育,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法轮功”的违法本质和社会危害,提高遵守社会主义法
制的自觉性。
七、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健身气功活
动的管理。
陕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陕 西 省 民 政 厅 陕 西 省 公 安 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