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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5 16:00
陕政办发[1999]52号 1999年9月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 国务院今年出台的一项重大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 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要求,要尽快将新增工资 和离退休费兑现到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 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实施。务必在9月15日前实现全面发 放。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真正 把这件好事办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 实 施 意 见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1999年9月3日)
  1999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1999]7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对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 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有关政策,都作了明确规定,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执行。 二、按照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要求,现就需要我省制定或进一步明确的一 些问题,结合我省实际规定如下: (一)关于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应提高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 期工资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分 别为:技工学校毕业生每月295元;技术工人第一年每月280元,第二年每月 290元,第三年每月300元;普通工人每月280元。 (二)关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问题 对1999年及其以前因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而改升过一档职务工资的,从 1999年7月1日起,按照倒级差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同时冲销一档职务工资。从 2000年起,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符合正常晋升 级别工资条件的,可按照倒级差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但级别不变,可在原级别上加 “*”号,以示区别。 (三)关于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 1、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月  正省级 工作年限 40年以下 41年以上  标 准
  250 273  副省级 工作年限 35年以下 36年以上  标 准 232 250  正厅级 工作年限 30年以下 31—35年 36年以上  标 准 192 212 232  副厅级 工作年限 30年以下 31—35年 36年以上  标 准 172 192 212  正处级 工作年限
  25年以下 26—30年 31—35年 36年以上  标 准
  145 156 172 192  副处级 工作年限 20年以下 21—25年 26—30年 31—35年 36年以上  标 准 134 145 156 172 192  注:工作年限含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限。 2、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是:先按 照下表所列标准(同职务在职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的数额)增加职务工资部分,然后 再按照本单位的性质(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根据国家规定的津贴在工资 构成中的比例,相应计发津贴部分的增资额,两项之和即为这次增加离休费的标准。 单位:元/月 职 务 省 级 厅(局)级  处 级 教授级 副教授级 标 准 171 137 112 140 112
  3、离休后,经组织部门批准提高了职级待遇的(不含享受医疗、用车等单项待遇) 人员,可按提高后的职级相应增加离休费。 4、离退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 人险[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费的老工人,在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时,原则上 仍参照1993年工资改革中离退休人员比照职务的办法,按比照的职务相应增加离退 休费。 5、原属事业单位,后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实行机关工资制度的单位中离退休的专业 技术人员,原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了工资的,也可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 费。 6、退职人员增加退职费的范围仅限于按国发[78]104号文件办理了退职手续 的人员。 三、经费来源。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 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省财政和市(地)县 财政负担(中央驻陕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对部 分困难地区,省财政将按照中央财政给我省的补助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 另行制定。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市(地)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 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政策。 四、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在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含 中央驻陕有关单位)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须填报《陕西省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 准实施方案审批表》、《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实施方案审批表》或 《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实施方案审批表》,并 附审核名册,经主管部门复核,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各市(地)可比照省上的审批 程序办理,并于9月底前将本市(地)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情况报省人 事厅备案。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注:各类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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