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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 国发[1998]37号 1998年1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金融保险体制改革,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 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 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党中央、国务院 有关文件规定,实行银行与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加大对保险业统一监管的力度,围绕保险业风险防范与 控制,在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体系 。 组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坚持职能统一、机 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高效的原则,即保险监管机构 职能要高度统一,尽可能少设置内部机构,从严择优配 备工作人员,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二、性质和任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 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 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主要任务是: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 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 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 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 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 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 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 展。 三、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 人员编制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中央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筹备组)提 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根据保险业发展 状况可设立少量的保险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由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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