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8]37号 1998年1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金融保险体制改革,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
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
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党中央、国务院
有关文件规定,实行银行与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加大对保险业统一监管的力度,围绕保险业风险防范与
控制,在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体系
。
组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坚持职能统一、机
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高效的原则,即保险监管机构
职能要高度统一,尽可能少设置内部机构,从严择优配
备工作人员,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二、性质和任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
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
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主要任务是: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
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
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
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
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
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
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
展。
三、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
人员编制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中央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筹备组)提
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根据保险业发展
状况可设立少量的保险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由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