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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08-06-25 16:00
 陕政办发[1998]73号
  1998年9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 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商务厅拟订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 理条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贯 彻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意见 陕西省商务厅 1998年9月8日 〓〓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原国内贸易部于2 月18日发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 称《实施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 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监督管理人员。为了加 强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按照《条例》赋予的职 能,各地(市)要尽快建立和健全精干的专门管理机构, 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补充。省、地(市)、县生猪屠宰 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 动的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设置应与屠宰管理工作任务相 适应,主要从现有从事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行政管理人员 中调剂,省辖市和地区所在地城市一般为4—6人,地区 和县一般为3人。地(市)和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要按照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相分开的原则,建立生猪屠宰 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按承担的任务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 ,加强对生猪屠宰执法队伍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 肃执法。同时,要妥善解决屠宰管理和执法人员的经费来 源。省及各地(市)建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协调会议制度, 要继续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定点。各地(市)和县商品流通 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及《陕西省 生猪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及程序》(见附件),结合当 地实际,提出本地屠宰场点的设置意见,按规定的程序, 严格审查屠宰点,并颁发统一的定点屠宰标志牌。标志牌 由省商务厅统一编号,各地(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按规定的式样制作、发放。 三、严格标准,清理整顿屠宰点。各地(市)和县商品 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屠宰厂(场)进行一次 全面摸底调查,进行分类登记并审查其资格。对没有取得 定点资格进行屠宰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提出定 点申请的,按程序进行审批。对在1997年底以前已经 取得定点资格的,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符合《条 例》和《实施办法》所要求的定点条件,也符合当地政府 规定的规划要求的,报请当地同级政府批准后,确定其定 点资格并颁发标志牌;二是对符合整体布局要求,但尚未 完全具备定点条件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按期进行 复查验收,达到要求的确定定点资格,仍达不到条件的责 令其停止屠宰活动;三是对不符合规划布局要求的,要在 教育和引导的基础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 清理整顿工作的原则和标准是:城市的屠宰定点要符 合工厂化、机械化的要求;市郊、县城要积极推广和发展 工厂化、机械化屠宰,逐步改变原始的手工屠宰方式,坚 决取缔私屠乱宰点。省上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定点屠宰场点 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为了使城市的定点屠宰尽快 实现工厂化和机械化,西安市先行一步,积极创造条件, 力争在明年上半年内实现城区市场销售的肉品全部由规定 的大中型定点屠宰厂供应。 四、加强肉品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定点屠宰厂(场) 必须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肉品 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须加盖肉品品质 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 不合格的,不得出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中专或 相当于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省商务厅考核合格后颁发的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证书。 五、严格执法人员审定程序。为了确保生猪屠宰管理 及其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必须严格屠宰执法监督检查 人员的审定程序。即先由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原国内贸易部制定的《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 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推荐,经地、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 部门初审,汇总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参加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 核发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屠宰执法人员取消资格由县( 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地市审核后报省商品 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为了提高 全省生猪屠宰执法水平、屠宰加工技术和肉品检验人员的 业务技术水平,使之与工作需求相适应,应做好上述人员 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由国家 统一组织培训和考核;肉品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工作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部署,今年内完成; 对屠宰工人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地(市)商品流通行 政主管部门今明两年内完成,并统一使用屠宰技术人员资 格证书。 屠宰执法和屠宰加工、肉品检验人员均须持证上岗。 各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和日常工作管理,提高其政治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屠宰执 法人员,要增强群众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依法办事 的水平。 七、加强制度建设。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 全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制度,严格制作、保管 、审核、发放程序。要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抓紧建立 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要指 导和监督各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 屠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各地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进展情况、 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省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 附:陕西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及程序 附: 陕西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及程序 〓〓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 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及程序。 二、全省城乡市场实行上市猪肉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屠宰生猪。农民自养的生猪可以自宰自食。 三、县、市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经上一级商品流 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商 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 织实施。 西安市及其他设区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商 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 四、西安及其他设区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 ,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保护环 境、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确定。要充分利用或改造利用 现有的大中型屠宰企业的设施设备,原则上不另设新点。 1999年底以前要做到城区市场销售的肉品全部由上述 定点屠宰厂供应。 五、县、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按照有利 于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立。原则上 一个县(市)城区只设一个点。关中、陕南生猪产量较大 的县(市),要创造条件,争取在3年内逐步实现工厂化 、规模化、机械化屠宰。 六、县以下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在统一规划的 基础上,做到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关中地区可以按乡镇 设点,陕南和陕北及关中地区的山区可以按经济区域设点。 七、定点屠宰厂(场)的确立程序为,由屠宰厂(场 )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西安及其 他设区市城区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工 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 的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报上级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定点 屠宰厂(场)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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