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1998]75号 〓〓1998年10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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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也是
确保如期完成扶贫攻坚任务的关键措施。本办法已征得省
农业银行同意。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小额
信贷扶贫到户的基本原则、运作程序和操作办法,严格按
照本办法的要求规范运作。各地(市)要对以前的小额信
贷扶贫到户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
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的领
导,及时研究解决扶贫经济合作社运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促进扶贫攻坚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市)要在年底前就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向省扶
贫开发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
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工作
,确保到本世纪末如期完成《陕西省五七扶贫攻坚计划》
确定的工作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
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坚持扶贫到村到户
的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指通过扶贫经济合作社
(以下简称“扶贫社”),采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五
户联保、妇女为主、不抵押担保的办法,向贫困农户提供
有偿扶贫资金支持的一种扶贫方式。
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以贫困乡村为重点,以贫
困农户为对象,通过连续有效扶持,使贫困户尽快解决温
饱问题。
第四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实行“三线管理”的运行
体制,即:党政一条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扶贫社
一条线,负责扶持对象及项目的选择,扶贫资金的承贷、
投放和回收;农行一条线,负责扶贫贷款的审批、发放、
监督、管理、回收,帮助扶贫社建立健全帐表和管理制度
,监督资金运行。
组 织 机 构
第五条〓扶贫社是以为贫困农户服务为宗旨的非盈利
性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分级负担全额拨款。
第六条〓省上设扶贫经济合作总社(简称“扶贫总社
”),其职责是: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
,负责编制全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关政策;指导基层扶贫社
的工作,负责地、县扶贫社的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
展扶贫到户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
第七条〓地(市)设扶贫经济合作联社(简称“扶贫
联社”),其职责是:在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
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地(市)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
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关政策;
协调解决基层扶贫社运作中的问题;监督、检查、落实扶
贫开发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察;
对县、乡扶贫社进行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小额信贷扶贫到
户工作经验,指导县、乡扶贫社的工作。
第八条〓县(市)设扶贫社,其职责是:在县(市)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县(市)小
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
扶贫到户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承贷承还扶贫到户
资金;安排调度扶贫到户资金;培训乡镇扶贫分社工作人
员;审查落实扶贫开发项目;负责稽核扶贫分社财务;配
合有关部门搞好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察。
第九条〓乡镇设扶贫经济合作分社(简称“扶贫分社
”),其职责是: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受县
(市)扶贫社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编报乡(镇)小额
信贷扶贫到户工作年度计划;组建扶贫中心和联保小组;
确定扶贫对象,帮助贫困户选择生产项目;负责小额信贷
资金的投放和回收;组织召开中心会议,开展技术培训,
提供项目配套服务。
第十条〓按行政村组建1个或几个扶贫中心,每个扶
贫中心由4-6个社员联保小组组成。中心设主任1名,
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扶贫中心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中
心主任职责是:组织社员选择生产项目,申请扶贫资金;
按时召集主持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
开展技术培训,办理扶贫资金的投放和还款手续,落实联
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
第十一条〓在村民小组范围内,按照居住就近、自愿
、平等、民主、信任、互助、联保的原则,组建若干个社
员联保小组。小组一般由5户组成,设组长1名,由小组
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小组组长职责是:帮助成员落实生产
项目,申请扶贫资金,落实联保责任,督促小组成员按时
参加中心会议,按时还款。
人 员 管 理
第十二条〓扶贫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
制。扶贫社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扶贫办的领导,同时接
受上级扶贫社的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事部门必须按照扶贫社业务所需调
配干部。县以上扶贫社的财务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分社财务人员须具备初级技术职称,选配的其他工作人员
也应熟悉金融财会、农村经济和农村工作,热心扶贫事业。
第十四条〓扶贫社干部可从党政机关中调配,也可从
事业单位中选调,还可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录用。扶贫社
新选配的干部,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坚持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扶贫社人
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扶贫办与组
织、人事部门联合考察,联合审批。扶贫社干部调入,由
扶贫办考察考核提出意见后,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扶
贫社干部调出扶贫社,必须征得扶贫办的同意方可办理调
动手续;对于不胜任扶贫社工作的干部,人事部门应根据
扶贫办的意见,及时办理调出手续,并按编制及时补员;
乡镇扶贫分社干部,由县(市)扶贫办统一考核、统一管
理;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可以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六条〓扶贫社干部参照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
的待遇。属于专业技术干部,可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管理部门按照不同技术职务人员结构,划定扶贫社技
术职务编制。
第十七条〓建立扶贫社工作人员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
,实行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与年度扶贫工作任务挂钩。
小额信贷覆盖率95%以上,回报率1∶1.2以上,按
期回收率95%以上,年周转率1∶1.3次以上,工资
全额发放,并给予奖励和补贴。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按
比例扣减工资。
第十八条〓扶贫中心主任和联保小组组长的报酬,按
工作量的大小,可用减免义务建勤工和劳动积累工办法解
决。村组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资顶工。对工作积极
负责、服务效果显著的扶贫中心主任和联保小组组长,年
终由扶贫社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扶贫社的办公经费按投放到户贷款总额的
3.5%核定,县级财政承担0.5%,省上从财政扶贫
资金中安排2%,扶贫社可收取贷款额1%的运管费。
资 金 运 作
第二十条〓国家每年分配给我省的专项扶贫贷款和新
增财政扶贫资金及其它可以用于扶贫到户的资金,采取小
额信贷方式,投放到贫困户。
第二十一条〓县(市)扶贫社或乡镇扶贫分社从农业
银行(营业所)直接承贷承还的扶贫贷款,贷款期限不少
于3年,由扶贫社负责向贫困农户投放和回收,滚动使用
。扶贫社统贷贷款的担保,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一是保证
贷款方式,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
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
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方式;二是债权抵押方式
,即以扶贫社对贫困农户贷款的债权作为抵押物,办理抵
押贷款手续;三是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方式,即经
办行(所)与扶贫社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补充协
议,必要时,经办行(所)有权向从扶贫社贷款的农户收
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县(市)扶贫社承贷的扶贫贷款,按贴
息和不贴息的利率标准向银行结息;对投放给贫困农户的
资金可实行综合利率计息。为了化解扶贫社资金运行中的
利息损失,要加强资金安排使用的计划性,按已落实的扶
贫对象和项目分期分批从银行承贷扶贫资金,简化运作环
节,减少资金滞留时间。县(市)扶贫社也可将资金安排
计划下达到扶贫分社,由扶贫分社分期分批从当地农行营
业所承贷扶贫贷款。也可与当地农行协商采取其它办法和
途径解决利息损失问题。
第二十三条〓扶贫社不设金库。县、乡扶贫社必须在
农业银行县支行和基层营业所开设基本帐户。未设营业所
、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扶贫分社,经县农行同意可在就近
信用社开设辅助帐户,核定暂存限额。
第二十四条〓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必须是贫困农户,凡
有砖房楼房的不扶;有彩电及高档家用电器的不扶;有摩
托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不扶;有大额存款和高收入的不扶
;搞非生产性活动的不扶;长期好逸恶劳不讲信誉的不扶
;无生产项目和经营能力的不扶;违犯计划生育规定未作
处理的不扶。
第二十五条〓小额信贷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确
定扶持资金。项目原则上采取由贫困农户自愿选择、联保
小组评议的办法。要注意把户办项目与发展当地主导产业
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生产规模,便于开展产供销和技术服
务。合理确定项目发展结构,长短结合,以短养长,使贫
困户既能尽快受益,又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扶贫社向贫困农户第一年投放扶贫贷款
额度控制在1000元以内。对扶持效果好,还款及时的
贫困农户,可以连续扶贫2-3年,贷款额度也可适当增
加,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扶贫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
准扣收陈贷及其它债务;不准扣缴各种统筹及罚没款;不
准转移用途挪作它用;不准搞非生产性项目;不准以权谋
私优亲厚友;不准加息和提前收息;不准增加贫困农户负
担;不准违误农时;除贫困农户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借用扶贫社资金。
第二十八条〓扶贫社对贫困户坚持整贷零还的原则,
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实行周还、旬还、半月还款制。
对居住比较分散的地方也可实行月还款制。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九条〓县、乡扶贫社必须做到有六帐、三书、
三册、二表。
六帐:总帐、分类帐、社员分户帐、现金帐、固定资
产帐、费用帐。
三书:社员入社申请书、借款契约书、联保合同书。
三册:扶贫到户花名册、社员还款手册、工作人员收
款入库手册。
二表:中心社员还款结算表、财务统计表。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扶贫社工作有
章可循。特别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
统计考核制度,检查监督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县(市)扶贫社帮助乡镇扶贫分社健全
帐务,逐月进行核帐、查现、查库、稽核。纪检、监察、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跟踪监察审计,对违章违
纪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安全运行。
配 套 服 务
第三十二条〓农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扶贫社的工
作,县(市)支行和营业所要分别向县扶贫社和乡镇扶贫
分社派驻社信贷员,帮助开展业务,建立健全帐目,监督
资金运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科委、科协和专业技术部门要制定
规划和年度计划,广泛开展科技下乡扶贫活动,结合扶贫
项目进行技术培训和各项技术服务,到本世纪末要使每个
贫困农户主要劳动力掌握1-2项实用技术。购销部门要
积极帮助贫困农户做好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
第三十四条〓把社会扶贫和小额信贷扶贫有机结合起
来,实行部门包村包中心、干部包小组包贫困户制度,帮
助落实项目,落实资金,督促还款。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