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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08-06-25 16:00
 陕政办发[1998]75号 〓〓1998年10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HJ70x 《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也是 确保如期完成扶贫攻坚任务的关键措施。本办法已征得省 农业银行同意。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小额 信贷扶贫到户的基本原则、运作程序和操作办法,严格按 照本办法的要求规范运作。各地(市)要对以前的小额信 贷扶贫到户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 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的领 导,及时研究解决扶贫经济合作社运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促进扶贫攻坚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市)要在年底前就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向省扶 贫开发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 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工作 ,确保到本世纪末如期完成《陕西省五七扶贫攻坚计划》 确定的工作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 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坚持扶贫到村到户 的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指通过扶贫经济合作社 (以下简称“扶贫社”),采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五 户联保、妇女为主、不抵押担保的办法,向贫困农户提供 有偿扶贫资金支持的一种扶贫方式。 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以贫困乡村为重点,以贫 困农户为对象,通过连续有效扶持,使贫困户尽快解决温 饱问题。 第四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实行“三线管理”的运行 体制,即:党政一条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扶贫社 一条线,负责扶持对象及项目的选择,扶贫资金的承贷、 投放和回收;农行一条线,负责扶贫贷款的审批、发放、 监督、管理、回收,帮助扶贫社建立健全帐表和管理制度 ,监督资金运行。 组 织 机 构 第五条〓扶贫社是以为贫困农户服务为宗旨的非盈利 性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分级负担全额拨款。 第六条〓省上设扶贫经济合作总社(简称“扶贫总社 ”),其职责是: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 ,负责编制全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关政策;指导基层扶贫社 的工作,负责地、县扶贫社的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 展扶贫到户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 第七条〓地(市)设扶贫经济合作联社(简称“扶贫 联社”),其职责是:在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 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地(市)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 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关政策; 协调解决基层扶贫社运作中的问题;监督、检查、落实扶 贫开发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察; 对县、乡扶贫社进行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小额信贷扶贫到 户工作经验,指导县、乡扶贫社的工作。 第八条〓县(市)设扶贫社,其职责是:在县(市)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县(市)小 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 扶贫到户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承贷承还扶贫到户 资金;安排调度扶贫到户资金;培训乡镇扶贫分社工作人 员;审查落实扶贫开发项目;负责稽核扶贫分社财务;配 合有关部门搞好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察。 第九条〓乡镇设扶贫经济合作分社(简称“扶贫分社 ”),其职责是: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受县 (市)扶贫社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编报乡(镇)小额 信贷扶贫到户工作年度计划;组建扶贫中心和联保小组; 确定扶贫对象,帮助贫困户选择生产项目;负责小额信贷 资金的投放和回收;组织召开中心会议,开展技术培训, 提供项目配套服务。 第十条〓按行政村组建1个或几个扶贫中心,每个扶 贫中心由4-6个社员联保小组组成。中心设主任1名, 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扶贫中心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中 心主任职责是:组织社员选择生产项目,申请扶贫资金; 按时召集主持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 开展技术培训,办理扶贫资金的投放和还款手续,落实联 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 第十一条〓在村民小组范围内,按照居住就近、自愿 、平等、民主、信任、互助、联保的原则,组建若干个社 员联保小组。小组一般由5户组成,设组长1名,由小组 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小组组长职责是:帮助成员落实生产 项目,申请扶贫资金,落实联保责任,督促小组成员按时 参加中心会议,按时还款。 人 员 管 理 第十二条〓扶贫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 制。扶贫社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扶贫办的领导,同时接 受上级扶贫社的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人事部门必须按照扶贫社业务所需调 配干部。县以上扶贫社的财务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分社财务人员须具备初级技术职称,选配的其他工作人员 也应熟悉金融财会、农村经济和农村工作,热心扶贫事业。 第十四条〓扶贫社干部可从党政机关中调配,也可从 事业单位中选调,还可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录用。扶贫社 新选配的干部,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坚持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扶贫社人 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扶贫办与组 织、人事部门联合考察,联合审批。扶贫社干部调入,由 扶贫办考察考核提出意见后,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扶 贫社干部调出扶贫社,必须征得扶贫办的同意方可办理调 动手续;对于不胜任扶贫社工作的干部,人事部门应根据 扶贫办的意见,及时办理调出手续,并按编制及时补员; 乡镇扶贫分社干部,由县(市)扶贫办统一考核、统一管 理;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可以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六条〓扶贫社干部参照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 的待遇。属于专业技术干部,可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管理部门按照不同技术职务人员结构,划定扶贫社技 术职务编制。 第十七条〓建立扶贫社工作人员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 ,实行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与年度扶贫工作任务挂钩。 小额信贷覆盖率95%以上,回报率1∶1.2以上,按 期回收率95%以上,年周转率1∶1.3次以上,工资 全额发放,并给予奖励和补贴。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按 比例扣减工资。 第十八条〓扶贫中心主任和联保小组组长的报酬,按 工作量的大小,可用减免义务建勤工和劳动积累工办法解 决。村组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资顶工。对工作积极 负责、服务效果显著的扶贫中心主任和联保小组组长,年 终由扶贫社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扶贫社的办公经费按投放到户贷款总额的 3.5%核定,县级财政承担0.5%,省上从财政扶贫 资金中安排2%,扶贫社可收取贷款额1%的运管费。 资 金 运 作 第二十条〓国家每年分配给我省的专项扶贫贷款和新 增财政扶贫资金及其它可以用于扶贫到户的资金,采取小 额信贷方式,投放到贫困户。 第二十一条〓县(市)扶贫社或乡镇扶贫分社从农业 银行(营业所)直接承贷承还的扶贫贷款,贷款期限不少 于3年,由扶贫社负责向贫困农户投放和回收,滚动使用 。扶贫社统贷贷款的担保,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一是保证 贷款方式,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 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 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方式;二是债权抵押方式 ,即以扶贫社对贫困农户贷款的债权作为抵押物,办理抵 押贷款手续;三是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方式,即经 办行(所)与扶贫社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补充协 议,必要时,经办行(所)有权向从扶贫社贷款的农户收 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县(市)扶贫社承贷的扶贫贷款,按贴 息和不贴息的利率标准向银行结息;对投放给贫困农户的 资金可实行综合利率计息。为了化解扶贫社资金运行中的 利息损失,要加强资金安排使用的计划性,按已落实的扶 贫对象和项目分期分批从银行承贷扶贫资金,简化运作环 节,减少资金滞留时间。县(市)扶贫社也可将资金安排 计划下达到扶贫分社,由扶贫分社分期分批从当地农行营 业所承贷扶贫贷款。也可与当地农行协商采取其它办法和 途径解决利息损失问题。 第二十三条〓扶贫社不设金库。县、乡扶贫社必须在 农业银行县支行和基层营业所开设基本帐户。未设营业所 、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扶贫分社,经县农行同意可在就近 信用社开设辅助帐户,核定暂存限额。 第二十四条〓小额信贷扶持对象必须是贫困农户,凡 有砖房楼房的不扶;有彩电及高档家用电器的不扶;有摩 托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不扶;有大额存款和高收入的不扶 ;搞非生产性活动的不扶;长期好逸恶劳不讲信誉的不扶 ;无生产项目和经营能力的不扶;违犯计划生育规定未作 处理的不扶。 第二十五条〓小额信贷必须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确 定扶持资金。项目原则上采取由贫困农户自愿选择、联保 小组评议的办法。要注意把户办项目与发展当地主导产业 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生产规模,便于开展产供销和技术服 务。合理确定项目发展结构,长短结合,以短养长,使贫 困户既能尽快受益,又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扶贫社向贫困农户第一年投放扶贫贷款 额度控制在1000元以内。对扶持效果好,还款及时的 贫困农户,可以连续扶贫2-3年,贷款额度也可适当增 加,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扶贫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 准扣收陈贷及其它债务;不准扣缴各种统筹及罚没款;不 准转移用途挪作它用;不准搞非生产性项目;不准以权谋 私优亲厚友;不准加息和提前收息;不准增加贫困农户负 担;不准违误农时;除贫困农户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借用扶贫社资金。 第二十八条〓扶贫社对贫困户坚持整贷零还的原则, 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实行周还、旬还、半月还款制。 对居住比较分散的地方也可实行月还款制。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九条〓县、乡扶贫社必须做到有六帐、三书、 三册、二表。 六帐:总帐、分类帐、社员分户帐、现金帐、固定资 产帐、费用帐。 三书:社员入社申请书、借款契约书、联保合同书。 三册:扶贫到户花名册、社员还款手册、工作人员收 款入库手册。 二表:中心社员还款结算表、财务统计表。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扶贫社工作有 章可循。特别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 统计考核制度,检查监督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县(市)扶贫社帮助乡镇扶贫分社健全 帐务,逐月进行核帐、查现、查库、稽核。纪检、监察、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扶贫资金跟踪监察审计,对违章违 纪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安全运行。 配 套 服 务 第三十二条〓农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扶贫社的工 作,县(市)支行和营业所要分别向县扶贫社和乡镇扶贫 分社派驻社信贷员,帮助开展业务,建立健全帐目,监督 资金运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科委、科协和专业技术部门要制定 规划和年度计划,广泛开展科技下乡扶贫活动,结合扶贫 项目进行技术培训和各项技术服务,到本世纪末要使每个 贫困农户主要劳动力掌握1-2项实用技术。购销部门要 积极帮助贫困农户做好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 第三十四条〓把社会扶贫和小额信贷扶贫有机结合起 来,实行部门包村包中心、干部包小组包贫困户制度,帮 助落实项目,落实资金,督促还款。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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