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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农业银行、工商局联合推行私营(个体)企业联户抵押、担保 贷款(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8-06-25 16:00

一、私营(个体)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互助的原则下组成互助联户抵押、 担保贷款小组(以下简称互助联组),但一组联户最低不少于5户。 二、互助联组成员,必须是本县的私营(个体)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持有营业执照, 有固定的营业门面和场所,信用良好,遵纪守法的商户。长期在岚皋经商的外地商户,亦可 参入联组,但只能占该联组户数的40%。 三、组成互助联组,必须本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定,并对保证协议书进 行鉴证,农业银行调查、核批后,方可建立业务往来关系。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银行审查合格后,为了提高联组成员守法合规经营意识和联 户抵押、担保的保证程度,各成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不低于3000元的互助保证金 ,按贷款总额大小,分档次交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农行开立帐户,专款专存。 五、联组成员若周转资金不足,可向农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按月结息 ,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执行。 六、联组成员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每天按时交存营业款,随存随贷。以便农 业银行掌握贷户经营状况。否则农业银行将取消对其信贷服务,不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七、农业银行各营业机构必须按照《贷款通则》和《贷款操作规程》,对联组成员的信用程 度,贷款保证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按程序上报县支行,由县支行最终 审定,一次性核定联组年度最高贷款限额。联组各成员日常可向农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取得贷 款,但联组成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商品总额的50%。 八、联组任何成员在农业银行取得贷款时,由联组的其它成员共同用存款和商品进行抵押、 担保。并负第一连带责任,直到本联组成员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止,连带责任自动消失。 九、联户成员不得多头联户,多头担保。农业银行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私营(个体)企业必 须接受其监管。 十、联组成员可自由退出联组,但必须书面向农业银行申请,审查后清退互助保证金,保证 金按国家颁布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如联组成员未还清银行贷款本息或抵押、担保责任未消 失,不得退出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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