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1998]56号 1998年8月1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
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1998]112号),是国务院从严治政,加强督促检查
,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
顺利实现的重要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本级督
促检查工作任务,强化政府系统办公厅(室)的督促检查
职能,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国务院及省政府各
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的
实现。
二、要根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省政府的重要部署,
确定本级督促检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开展经常性的督
促检查工作,把督促检查贯穿于决策落实的全过程,适时
、全面、准确地报告决策落实的进展情况,提供对抓决策
落实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三、要认真抓好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
事项的督(查)办工作,限时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
送督(查)办结果。督(查)办事项一般应在30天内办
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
四、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督
促检查工作负总责,由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要落实本级督
办机构和具体承办人员,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网络和督
(查)办专报制度,并与省政府办公厅督办机构保持网络
联系,以保证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运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8]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
新一届政府组成以后,国务院领导同志根据本届政府
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多次强调要从严治政,加强督促检查
,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一些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
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为了切实做好政府系统的督促
检查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对国务院
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或国务院、国务院办公
厅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进行督促
检查;对国务院会议决定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事
项进行督促检查;对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涉及到本地
区、本部门需要查办落实,并向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的
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
他事项进行督促检查。
二、切实抓好国务院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
国务院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出台后,各地区、各部门办公
厅(室)要根据中央决策精神,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开展督
促检查的建议,提供需要督促检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
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动态,跟踪了解情况,进
行督查调研,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
要认真负责地向国务院报告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凡是公文
和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
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也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
,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
,报实情,提供对中央和地方抓决策落实有较大参考价值
的情况和建议。
三、认真做好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查办
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去的国务
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尽快办结。查办
件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
及时报告查办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
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对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和下辖
地区办理的事项,要认真做好催查和督促工作。向国务院
或国务院办公厅报送的查办结果,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
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坚决克服推诿扯
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的现象。
四、明确督促检查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国务院办公
厅负责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
文、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
办事项的执行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国务
院办公厅的要求,分别负责国务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
署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中涉及本地区
、本部门事项的督促检查。同时,分别对本地区下级政府
和本部门所属系统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区
、各部门办公厅(室)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促检查工
作,并要指定一个部门承办具体督促检查事项,以保证督
促检查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政府办公厅系统要运用现
代办公手段,建立健全督促检查组织网络,形成正常的督
促检查工作联系渠道,加强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为了推动
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和督促督查事项的落实,决定建立督
促检查工作检查通报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将定期对各地区
、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