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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8-06-25 16:00
陕政发[1998]46号 1998年9月1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有关工 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1998年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 通知》精神,为了认真做好1998年的烟叶收购工作, 正确执行国家烤烟等级标准,切实保护烟农的合法利益, 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生产的烤烟、晾晒烟,均由烟草公 司及持有我省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叶收购许可证的收购站 、点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经营。 二、认真执行烟叶产购合同。在收购中,烟叶产区的 烟草公司要严格按照“一证一卡”、约时定点、干部带 队、轮流交售”的办法对合同内的烟叶进行收购,合同外的 烟叶一律不予收购。烟农和收购单位都要按合同要求执行 。烟农要到指定的收购站、点交售烟叶。对无正当理由不 履行合同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烟叶等级标准和价格政策。 各烟叶收购站、点应公开摆放符合国家标准的烟叶实物标 样,设置公平秤,严格执行国家烤烟40级标准和“中限 高纯度、让利不让级”的收购原则。不准压级压价、提级 提价或混等混级。杜绝“人情烟”、“后门烟”,为烟农 提供优质服务。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出台新的补贴 、加价或变相加价政策。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切实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有 关部门要支持和协助烟叶收购部门维护好收购秩序,严厉 打击扰乱收购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金融系统和烟草公司 要通力合作,保证合同内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向烟 农“打白条”,确保今年收购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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